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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法制

  

  因此,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研究,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界进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例如,有的论著侧重从不可预见的发展和因果关系的视角,讨论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问题;有的则对WTO近期补贴案例进行分析,为我国制定政策提供借鉴。[5]为防止反倾销被滥用,WTO规则谈判小组正在讨论反倾销规则的公共利益问题。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反倾销措施需要引入公共利益原则;有的认为,公共利益问题上的多边纪律应仅限于程序性问题。[6]国外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废除反倾销法,而以保障措施来替代。显然,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贸易救济措施,使其不至于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仍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仍然受到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关注。


  

  (二)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浪潮


  

  区域性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又一重要途径。特别是,由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许多国家开始转而谋求区域经济合作乃至跨区域经济合作。因此诸如《自由贸易协定》之类的区域性或跨区域性经济合作安排在国际上进一步受到重视和得以发展。


  

  中国也十分重视区域性经济合作。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我们应该鼓励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发展。中国在2002年11月就与东盟达成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后来又与东盟签订了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在北部地区,2003年9月达成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开始步入正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正向加强经济合作的方向发展。此外,大陆内地与香港、澳门也订有更紧密经济合作安排(CEPA)。


  

  对区域性合作制度进行研究仍是2006年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例如,有的从遵守WTO协定、制度安排、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对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有的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能源安全的角度论述中国当前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取向;还有的继续讨论CEPA的有关问题。[7]


  

  随着我国区域合作的深化,所涉及的合作领域会逐步扩大,例如,中国与东盟刚已签订了服务贸易协定,关于投资问题的谈判也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因此,对区域性合作中的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构建互利共赢的制度与规则,对促进区域性合作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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