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观念
环境意识作为国民素质的一部分,指的是社会成员,群众或个体的环境意识的总和,它反映出整个社会环境意识的总体情况,也反映出社会各个群体和个体的环境意识的特点。
当前,社会环境法律知识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群众环境法律知识欠缺;二是有关企业甚至现代科技含量很高的一些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从业者对于业务所涉及环境资源方面所需要的环境法律知识欠缺;三是政府领导者环境法律知识欠缺;四是环境执法者环境法律知识欠缺。
对于公众的法律知识欠缺,以及环境教育对象的多层次性,我们应该采取多样化的教育形式。第一,对于普通群众的环境法律教育,可以采用一些比较通俗、易于接受的方式。例如,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手段增强他们的环境法律知识。第二,对于企业业主来讲,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管理者最关心的问题。由于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一部分企业管理者置法律于不顾,一味追求经济的发展,却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有必要采用专门学习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环境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环境法律意识。第三,对于政府领导而言,由于他们特殊的领导地位,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或是先污染后治理),因此对于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律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采用培训和专题讲座的方式,让他们系统地学习环境法律知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第四,对于环境执法者来讲,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环境法律知识直接与环境执法紧密联系。对于他们的教育可以采用岗位培训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以往环境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但是由于缺乏环境法律监督体系,有些地方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保部门的设置尚未健全。各部门权责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严重地阻碍了环保部门有效地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2)政府行为的失职。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在有些地方,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政府对于环境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环境法律监督职能得不到切实的履行。(3)环保部门缺乏权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快经济的发展,完善环境法律监督机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