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人示范性诉讼法》,示范性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包括:
首先,由受害的投资人分别起诉。
其次,法院受理后,原告或被告均可申请适用示范性诉讼程序。要启动示范性诉讼程序至少要向州高等法院提出十个以上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时要对全部诉讼的共同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进行陈述,证明进行示范性诉讼具有必要性。法院许可申请后在联邦公报的电子网站上登记并公开相关信息。
再次,示范性诉讼的审理基本上是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州高等法院对示范性诉讼具有绝对的管辖权,并有权从众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中各选择一个示范性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其他的当事人则以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示范性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示范性诉讼中享有广泛的程序性权利,他可以提出主张也可以进行抗辩,只要这些主张和抗辩不与示范性诉讼的原告或被告陈述或行为相矛盾。在示范性诉讼结束前法院都要依职权中止其他诉讼。只有当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后,示范性诉讼原告和被告才能达成和解。
最后,示范性诉讼的效力。州高等法院对示范性诉讼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对判决确定前的其他诉讼具有既判力,但前提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无论该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在庭上主张异议。示范性诉讼判决和裁定有条件地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德国示范性诉讼的又一特点。
在程序正当性理由方面,英国示范性诉讼的正当性来源于案件管理理论,即为了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加速多数人诉讼审理的进程,通过法院管理案件来实现双方当事人在互相合作中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德国投资人示范性诉讼的正当性在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在示范性诉讼中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地位及其因此而享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利。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法定庭审权,因此,在示范性诉讼中其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到庭参与示范性诉讼,即他们有权获得参与示范性诉讼的通知、出庭举证、参与辩论等。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在示范性诉讼中受到程序保障,示范判决对他们有约束力因而获得正当性。
(三)混合型示范性诉讼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84和85条对示范性诉讼程序作以下规定:如果所有的案件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具有同一性,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从众案件中指定示范性诉讼。当事人申请示范性诉讼时,首先要征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同时申请要送达所有的当事人。虽然德国《投资人示范性诉讼法》规定,示范性诉讼启动需要当事人申请以及法院许可,但是德国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为要件。申请人在申请时要向法院说明所有未决的案件具有相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且其愿意主动承担示范性诉讼原告的义务。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获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那么不同意适用示范性诉讼的当事人要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说明不同意的原因。法院因此而对示范性诉讼契约是否有损害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审查。申请人要向法院申请中止其他案件的审理。中止审理的申请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一旦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示范性诉讼即可进行。[14]除非法院有其他指令,否则所有案件将中止审理,甚至这些案件的文档整理工作也将停止,直到法院对示范性诉讼程序作出判决或中止示范性诉讼的决定。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中止令。申请免除中止令可以视为该申请人不同意以示范性诉讼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即该当事人不同意示范性诉讼契约。法院如果同意对申请人的案件发布免除中止令,那么法院就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所作的同意示范性诉讼申请的决定、中止示范性诉讼的决定都要及时向所有参与示范性诉讼契约的当事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