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审的启动
1.法律审提起的主体。法律审是上诉审的最终程序,因此,提起法律审的主体与第二审提起的主体范围是相同的,即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作为第三审的法律审。按照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法律审程序既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不能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
2.法律审的客体。法院裁决的方式在我国有三种形式:判决、裁定和决定。对哪些裁决方式可以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措施与救济的权利和成本有关。判决裁决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毫无疑问,应当成为法律审审理的客体,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提起法律审。法院的决定由于一般不涉及重大的程序事项和实体权利的处置,因此决定不宜作为法律审的审理客体。比较难以处理的是裁定,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看,裁定的事项一般也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但有的裁定却涉及比较重大的诉讼事项,例如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等。当然对于所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全都作为法律审的裁定似乎过于宽泛,因此可否将那些以不属于法院主管、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等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作为法律审的审理客体,是可以考虑的问题。
如果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认可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不服一审判决时,可直接就法律问题上诉于法律审,那么作为法律审上诉的客体,就不一定是第二审的终局判决,也包括第一审判决。日本将直接向法律审法院提起的上诉称为“飞跃上告”。从民事纠纷的特性来看,给予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自由是必要的。[16]
3.法律审上诉状的提交。基于减轻法律审法院负担的想法,国外均规定法律审上诉状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不得向法律审法院提交。这一点与第二审上诉状的提交是有所不同的,无论是外国(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我国都规定第二审上诉状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法律审制度中规定须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其目的就在于使原审法院在移交案卷材料给法律审法院之前可以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减轻法律审法院的审查负担。上诉状虽然提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对上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由于这种审查具有代替法律审法院审查的意义,因此,当上诉状提交给原审法院时起,就已经发生移审的效力。
上诉状须在一定的期间内提出,这也是上诉的形式要件之一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状提出期间为两周内,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上诉状须记载上诉理由。出于限制法律审程序适用的需要,法律审的提起与第二审上诉的提起有所不同,要求法律审的上诉人必须在上诉时说明上诉的具体理由,如果在上诉时上诉状中没有载明上诉理由的,要求上诉人在一定的期间内补充上诉理由书。而第二审上诉并不需要在上诉状中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只要提出上诉,满足其他要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基于对法律审适用的限制,有的国家对上诉理由的记载方式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违反要求,也将以不合法为由驳回上诉。例如,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违法的,应当具体指明违法的情形。如果是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则必须指出违反了程序法的何种规定。日本判例指出仅仅在上诉状理由中指出“违反法律的精神”是不符合关于上诉理由记载方式要求的。[17]我国在设置法律审制度时,是否需要如此严格地加以限制应仔细斟酌,认真评估法律审法院的负担和限制的效果。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在上诉状送达后的一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答辩状。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规定并不严格,即使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并不当然丧失在法律审中的答辩权,在判决以前,被上诉人也可将答辩意见交给法律审法院。
4.原审法院对法律审上诉要件的审查及处理。原审法院对法律审上诉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律审上诉的要件,并不对上诉的法律审事由进行审查,对于上诉有缺陷的,法院可以命当事人限期予以补正,如果没有补正者,原审法院应当裁决予以驳回。上诉状中没有记载法律审提起的理由的,法院将要求上诉人在一定期间内补充,没有补充上诉理由的,同样也将驳回上诉。
(三)法律审法院的审理
1.法律审法院对法律审启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律审法院首先要审理的依然是法律审提起的合法性问题,即使原审法院已经对上诉人的法律审上诉进行了审查,法律审法院仍然可以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当法律审法院认为法律审的上诉不符合要件时,法律审法院也可以裁决予以驳回上诉。
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因此明确区分当事人主张事项和法院职权调查事项。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项,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主张,法院不能对没有主张的事项主动进行调查。如果属于职权调查的事项,则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法律审上诉是否符合要件的事项就属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有权在当事人没有主张时主动进行调查,并根据结果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