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体制的核心,但WTO要通过各成员方政府进行各项谈判从而对这些成员的国内民众负责。WTO的运作机制是通过代表政府的外交代表,在WTO中和各成员方进行谈判,最终形成WTO的各项协定,进而影响国内民众的利益。WTO因此也受到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挑战。随着诸如能源问题、环境生态等问题许多威胁人类的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非政府组织(NGO)是进行挑战的重要力量。他们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或是以人权为最高目标,这些有不同价值取向和受不同利益驱动的非政府组织要求参与WTO事务,并且对WTO造成了一定的冲击。NGO对WTO制度和事务的影响和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的根本区别在于,NGO不是由市民社会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组织或机构,它只能够代表某些民众和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某个团体利益。大多数的NGO,尤其是在环境领域中的NGO,它们往往缺乏透明度和严格的程序及组织规定,它们的行动往往容易走极端,不能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中的不同主体对福利的不同需求,有时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动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2]
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和监督与非政府组织的背景基本是同样的。正因为如此,《WTO的未来》把这两个问题放在同一个主题下(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来阐述。但是议会的参与与非政府组织有所不同。从WTO的价值观来看:“很显然,WTO所反映的民主体现在国家层面便是各国的议会。”[3]“合法性是WTO有效发展的核心推动力,而国家层次的议会是确保这种合法性的关键机制”。[4]
议会是选民通过严格的程序而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对选民负责。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通过选民代表来控制政府的行为,使其对市民社会负起责任,这也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WTO前总干事穆尔也认为议员才是市民社会的正式的合法代表,只有他们才能对国内民众负起责任来。[5]
通过议会监督可以控制国内政府谈判的过程和谈判的结果。WTO的规则是通过在成员方之间进行谈判而形成的条约所构成的体系。但是,这些规则必须得到成员国内议会的批准,因此,各国国内议会对于本国参与’WTO事务有立法上的作用。议员们通过对贸易政策的批准,一方面行使手中的立法权,另一方面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审查。议会有责任对政府在WTO中的活动进行事先,过程中和事后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WTO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而且,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各国议会对WTO事务以及本国政府在WTO中的立场和活动了解不够,知之不多的情况;存在着政府和行政部门脱离议会的监督和授权,在WTO事务中越权行使权力进行谈判,缔约和承诺,通过议会的立法权利的侵害造成对人民的侵害。这个问题在报告中也被提及:“有些情况受到质疑,行政部门谈判立场方面并没有从国家议会获得足够的授权。”[6]
总而言之,WTO权力和职能的巨大转变,以及国际社会和各国以及各国人民对这种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影响的关注,都要求在WTO事务中有议会的参与。对WTO来说,这是一个提高其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的问题;对各成员方及国内民众来说,有多方面的含义,包括政府在WTO的谈判和签约是否合法,国内议会与政府外交活动的关系等问题,还包括民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民主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得以实现的问题。特别是当WTO的决策不再是与普通老百姓无关的,在遥远的地方决定的高深莫测,与己无关的事情,而是与千家万户的生活和生计息息相关,民众的知情与参与就更加重要。而议员和议会正是代表群众行使这些权利的现成机构。因此,议会参与WTO事务,是新形势下顺理成章的事。而且,实际上议会正在更多地介入WTO的事务。[7]特别是建立WTO议会大会的动议已经正式提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