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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人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

  

  在我国,应当修改宪法,就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民的知情权作出规定,但作为根本大法,不可能就纳税人知情权作出具体规定,鉴此,建议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就包括纳税人知情权在内的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3.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全面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并最大限度地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以及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建议在该法中将政府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执行、调整等以及征税机关征税权的行使过程列入信息公开的范围,以落实纳税人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是自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听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从而为立法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制度。在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立法机关议事公开的重要性,愈来愈为各国所关注,各国宪法和法律多对此作出了规定。据对亚洲和欧洲61个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的统计,有34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立法机关实行公开制度,占这些国家总数的55.73%。[15]


  

  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并实现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民的立法知情权,使其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能够最大程度的反映广大纳税人的意愿。《立法法》在我国首次引进了立法听证制度。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内容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是《立法法》颁布5年来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次听证会的召开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立法法》规定的内容极为简单,不具可操作性。鉴此,建立起完善的立法听证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建立预算公开制度


  

  如前所述,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对税款如何使用以及使用是否合法应享有知情权,这也是纳税人对税收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但就单个纳税人而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可能亲自行使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相反,通过纳税人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以预决算方式,则可以实现对税款使用的有效监督。因为预算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让人民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换言之,通过公开的预算,将政府财政收支尤其是财政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实现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知情权,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将政府的收支行为置身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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