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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人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

  

  3.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如前所述,也是造成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机关立法公开制度目前尚未建立,致使包括纳税人知情人在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实现和保障。


  

  4.理论研究的不足。尽管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但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研究还十分薄弱。这也是形成上述问题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我国纳税人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1.修改宪法,就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民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存在。《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仅仅作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的。宪法作为一部权利保障法,必须对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作出原则规定,并为其他立法的具体规定提供最高法律依据。知情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知情权明确的宪法地位,是不利于其他权利的实现的。


  

  从国外来看,一些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对公民知情权作出了规定。例如1949年实施的《西德基本法》第5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享有自一般情报来源接受报道获取情报而不受阻碍之自由。这就明确认可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是较早从宪法制度上将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知情权在一些国际公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将“人人有权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制定《税收基本法》,就纳税人知情权作出具体规定。在市场经济国家,纳税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如不少国家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美国政府于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经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该法案逐步趋于完善,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就规定了纳税人的信息权,亦即纳税人有权全面准确的了解所得税法的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美国国税局负责免费提供税收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及互联网等免费获得各种税收信息。加拿大于1983年颁布《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权》,1985年公布《纳税人权利宣言》,也赋予了纳税人以广泛的权利,如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如何纳税的信息资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的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就有信息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测算税额的最新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包括诉讼权在内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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