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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人知情权及其法律保障

  

  2.纳税人知情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第一,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公民诸项权利中居于“母权利”的地位。作为公民知情权之组成部分的纳税人知情权,当然也应当属于宪法性权利。第二,权利,从其产生来看,有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就纳税人知情权而言,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在行使知情权时,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或剥夺。


  

  3.纳税人知情权是纳税人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就纳税人而言,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涉及众多方面,但知情权是纳税人诸项权利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若缺乏知情权,那么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二、纳税人知情权确立的理论依据及其意义


  

  (一)纳税人知情权确立的理论依据


  

  之所以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我们认为,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权在民思想。所谓主权在民,即人民基于自由意志而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把归属于个人的权利转让给集体,以此换取集体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由此而生。即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与主权者同一”,而政府的公共权力则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由人民的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是人民赋予的,政府是人民权利的受托者。或者说,在人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中,人民是享有权利的一方,政府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基于此,人民就有权利了解和知晓政府的活动及其相关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公开其占有的公共信息,此乃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使然。[8]国民享有知情权是国民主权原则的当然前提,只有国民充分获取有关的信息,才能有效地参与民主政治,否则主权在民也就无从谈起。民主愈发展,制度愈完善,就愈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正如同麦迪逊所说:“不与民众信息或不与其获取信息之手段,则所谓民众之政府或为滑稽剧之序幕,或为悲剧之序幕。”[9]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的主权,同时通过行使宪法所确认的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实现对国家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尽管我国宪法没有公民知情权的直接规定,但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足以表明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公民享有并行使知情权是我国宪法、人民主权理论的应有之义。


  

  2.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马克思曾经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的主要要义在于公民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或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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