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人财产权的具体来源与构成看,最初形态的法人财产来源于出资者的出资投入。公司法人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财产也构成法人财产。那么研究法人财产权应当主要研究股东出资及公司经营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学界有多种观点,并对各个学说的利弊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
经营权说认为从全民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必要性和所有权的科学概念出发,企业财产权在法律上只能表现为经营权。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对占有的国家财产进行依法经营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严格来讲,经营权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更多地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国企改革问题而创设的一个语汇,是政策的产物,这一术语在法律上并无对应的概念,因而也带来了诸多认识上与实践上的模糊。最严重的是这一界定并未使国有企业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关系,反而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因而已为学界所抛弃。
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同时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这种学说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它违反了“一物一权”的物权法思想。按“一物一权”原则,对于一物之上只可成立一个所有权,公司对公司财产既已享有所有权,则股东就不得再就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次,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则股东基于其所有权的支配权、绝对权性质可以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而可排斥公司法人的财产权,这将导致公司法人格对股东的依附,根本地动摇了公司法人制度。
法人财产占有说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所有人,企业则享有具有独立物权性质的占有权;这种权利是一种相对所有权,企业据此可以自主支配一定的全民财产。占有权说很难涵盖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与公司实际运作状况不相符合,且同样使得公司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因而也应当摒弃。
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公司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股东对于公司财产只享有股权。这一理论承认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从而使得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于公司股东的独立财产权,并可基于此建立起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因而为许多学者所主张。
综合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诸多民事权利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民事权利。所有权说与综合权说的分歧在于对权力对象范围的认识不同。所有权说看到了公司法人对自己财产可能享有的所有权内容,但是忽视了公司法人对于准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及其他权利的可能享有。因而,综合权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理论,应当承认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