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捐赠人个人信息。未经捐赠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有关法律的许可,慈善机构不得擅自将捐赠人的个人信息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他的慈善组织。
--尊重捐赠人的私生活。不得对捐赠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等构成干扰。
--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募捐过程中,不得基于捐款人的捐赠数额而侮辱贬损捐赠人的人格尊严;在向受益人发放有关慈善款项的时候,同样必须要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关于捐赠人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捐赠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
--自愿捐赠的权利。禁止以摊派或者其他形式,强迫他人进行慈善捐赠;捐赠必须基于完全自愿原则,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捐赠提倡签订捐赠合同。
--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捐赠人对于所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运作,享有知情、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私生活受到尊重和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慈善机构必须尊重捐赠人的私生活,保护其个人信息;慈善机构的募捐活动不得干扰其私生活,不得泄漏其个人信息。
--特殊情况下的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如果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故意挪用、截留、私分捐款,或者由于重大过失致募捐资金出现重大损失,则捐赠人应享有捐赠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在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滥用慈善组织以服务于其个人利益的时候,应允许捐赠人对他们提起直接诉讼,准用“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
四、结论
慈善事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文化的发展程度也是一个社会成熟度的标志之一。在当代中国,慈善意识、公益观念的发展,是重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正义的必要步骤,也是弘扬中华民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在全民族正在奋力投入抗震救灾的伟大事业的时候,我们要珍惜广大公众所自发产生的巨大慈善激情和宝贵的同情心,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责任感;在全社会都来支持和关注慈善事业的历史性契机面前,我们应该加快《慈善法》等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进程,尽早建立我国的慈善立法体系;这将可能是这场伟大的抗震救灾运动留给我们最为宝贵的法律遗产。
【作者简介】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壹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会“博爱大使”李连杰先生发起,在中国红十字总会架构下独立运作的慈善计划和专案;“嫣然天使基金”是由王菲、李亚鹏夫妇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