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数据的对比中发现问题之所在:在美国,公众的捐赠构成慈善资金的主体,而且绝大多数民众都参与了慈善捐赠活动;而在我国,至少在此次汶川大地震之前,公众和企业的主体尚未形成慈善捐赠的普遍风气。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情形在此次大地震之后已经有相当的改善,无以计数的个人和企业踊跃捐款捐物。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加快《慈善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争取该法的尽早出台,进一步普及慈善观念,倡导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使得慈善捐赠成为社会主体的日常习惯;这样,不仅在造成巨大损害的大灾大难的时候,我们会想到运用慈善事业来帮助受难者;而且在平时,慈善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内容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慈善意识的培养,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慈善意识的普及,可以有效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责任感和“命运共同体”观念。这对于应对转型时期所出现的“道德危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一个越来越清晰的趋势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分工愈来愈明显;由于出于社会成员的自发性和主体意识,相对于国家而言,社会往往在道德感召、动员能力、资源整合等方面,具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效率和优势。而慈善观念所激发出的道德责任感,对于促成社会主体对于作为命运共同体的社会的认同,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效应。
其次,慈善意识的培育,对于促成公民意识的养成,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都具有重要意义。慈善观念将直接推动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观的传播;这些对于培养宪政意义上的“公民意识”、从而促进“公民资格(citizen ship)”制度的发展,都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而公民意识和公民资格制度,必将在最终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
最后,慈善意识的普及,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在发达国家,慈善被普遍认为具有缓和贫富差距、缩减社会不公等具有积极作用;由于慈善资金将大量用于对特定弱势人群(如贫困阶层、病患者、残疾者、灾民等群体)的帮助,慈善事业可以发挥“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在我国,慈善事业可以发挥同样的功能,体现对于特定的弱势群体的辅助,从而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为私人慈善机构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就慈善机构而言,私人慈善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和公共慈善基金会(Public Foundation)是最为普遍的分类;前者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一个渠道,譬如某一个人、家族或者社团的捐赠;著名的私人基金会,如盖茨夫妇所设立的“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为盖茨夫妇以及巴菲特的巨额捐赠,目前总资产已达600多亿美元;而公共则接受多渠道的资金,包括私人基金会、个人、政府机构、其他公共慈善机构,以及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基金会为了保持其地位,必须不断地从不同渠道获取资金。从活动内容来看,私人基金会主要的活动是向其他慈善组织或者特定个人捐赠,本身并不直接运作慈善项目。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慈善活动的主体是私人慈善机构;例如根据有关数据,美国2.6万个家庭慈善基金会每年创造着逾70亿美元的慈善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