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审判中,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哪些损失,当举证证据能够采用,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才会判给赔偿。但即使受到损害,而举证不充分,法官也没有办法处理。
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机关主动搜集证据,因此,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与行政处理无论是启动、程序,还是处理对象上都不一样,有不同的适应范围、对象和要求。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受到的损失,涉及到赔偿范围和一些计算方法。需要确定对哪些损失进行赔偿,如何计算损失,又如何证明这些损失。
(一)以实际损失作为损害赔偿。
按照现行的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主要是按照实际丧失的利益,实际受到的损失,或者当事人可以得到的利润或利益来进行确定。
首先,作为原告,受害人声称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就首先要证明受到的实际损失多少。如果某些损失不好证明,可以按照侵权方的获利来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额,损失根据侵权方通过侵害行为来获取的利润、利益,来作为当事人的损失额。结合知识产权侵权,如侵权人侵犯了当事人的专利,根据使用当事人专利过程中侵权方获取的利润、利益,可以确定为损害额。侵犯商标行为中,用侵权商标销售商品所获取的利润,可以确定为损害赔偿额。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么是当事人自己受到的损失,要么是对方获取的利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的方式不赘述。
另外,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还包括一些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公证费、相关调查费、律师费及维权费用等。
(二)以定额作为损害赔偿。在实际的案件中,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多少很难计算。对此,法律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也称为定额赔偿,就是在50万元以下来确定赔偿额。是当前面提到的计算实际损失的方式不能用时,如当事人自己受到的损失或者是被告获得的利益都不能证明或不能确定,这时,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来酌定赔偿,酌定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50万元以下主要是根据赔偿的具体情况裁量。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赔偿有实际赔偿和法定赔偿。适应法定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损失没有办法确定。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审判的趋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趋势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