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的时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个条例专门规定了避风港条款,问题是对这个避风港条款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说05年百度一案是百度胜出,08年迅雷一案是迅雷败诉,完全是不同的结果,但是都涉及到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法律问题。我觉得要害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避风港条款。
数字图书馆的责任问题
数字图书馆也是互联网时代所参考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而且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可以说方兴未艾、势头良好。但是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问题也是接连不断,最早应该追溯到2004年英国的政治教授状告数字公司,非法地把他的作品搬上了数字图书馆,供他人付费使用。
去年发生了几百个学者状告超星,今年就更厉害了,今年有两起非常有影响的官司,一共有148个博士和硕士状告万方,紧接着又有100多个硕士和博士状告中国学术期刊网,因为这两个数字图书公司把中国的硕士、博士论文未经允许进行数字化处理,由此就带来了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模式,是一种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的问题,数字图书馆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国家的数字网络传播条例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范围上有限定,也就是说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图书仅限于是本馆馆藏的图书;第二,目的上有限制。你这种使用必须是为了保存和展览这些版本的需要;第三,使用上有限制,它限制于非营利性使用。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的数字图书馆的商业运作模式,除了少数有公立目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说一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对图书进行数字化储蓄或者叫数字化扫描,然后归档到数字库之中,供网民付费使用。
由此我们看来,虽然看着它是合理使用,但是我们的法律又没有规定这种法定许可使用,所以说数字图书馆通过授权许可才能加以使用。
授权许可使用是一个海量授权,很难做到,由此带来了上述一系列的官司。在这里想到的酷狗,他也有数字馆的模式,但是它的命运完全不一样,酷狗有一个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它也是对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然后制成文档,归到酷狗的图书数据库,供用户进行检索,对于被检索的图书,用户可以免费阅读6页的内容,免费阅读完了之后可以通过酷狗提供的销售图书的链接,直接到供应商那里购买纸质的图书,这是酷狗的一种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