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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之比较研究

  

  三、罚金刑的适用原则与罚金数额的裁量


  

  罚金刑的适用,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判断对某一种犯罪是否应该适用罚金刑,二是罚金刑的数额的具体裁量。


  

  是否适用罚金刑既可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可由法官自由裁量。罚金刑属于财产刑,财产刑的裁量既要遵循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原则又要考虑到利于执行。笔者认为,罚金刑的适用必须考虑:首先,罚金刑的裁量应遵循量刑的一般原则。即要以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为根据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并进而决定刑罚的内容,这是由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其次,须考虑罚金刑的适用效果。罚金刑以剥夺金钱为内容,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直接决定罚金刑的适用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这一规定表明:在不具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裁量不适用罚金刑,而单处自由刑,否则,罚金刑的判决将无法执行甚至导致株连无辜。而澳门刑法中单科罚金为法定适用的情形,选科适用罚金的,在足以实现刑罚目的的情况下,罚金刑优先适用。因此,法官对罚金刑的适用也以是否足实现刑罚目的为原则。


  

  罚金刑的数额裁量,内地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中有三种情况:(1)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2)倍比方式规定罚金数额,以违法所得、违法销售金额等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数额为基准,以倍数或比例确定罚金数额;(3)无限额规定罚金刑。其中,以相对确定数额和倍比规定数额的罚金条文大约在60条左右,而无限额罚金规定的数额则在90条左右。澳门罚金刑的数额裁量称为“刑罚份量之确定”,实行日额罚金制,其具体数额范围由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即总则规定罚金以天数计算,1日至360日不等,在犯罪竞合或刑法分则条款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最高可达600日。罚金之日额为澳门币500元至10000元。同时,澳门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了相应的罚金数额。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某种犯罪规定罚金的最高额(澳门刑法209条);二是只规定可科处罚金但没有最高数额(澳门刑法197条),法官可在总则的数额范围内酌情裁量;三是对某些较重的犯罪规定可科处600天的罚金(澳门刑法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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