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私法在立法体例上仍然遵循民商合一模式,虽然至今尚未制定颁布新的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已成定局。与近代传统一致,中国现行公司法仍为独立的单行公司法,有关公司关系的规则均在一部公司法中规定。这与俄罗斯在民法典中规定公司关系并按照公司种类分别立法均有不同。
但是,中俄之间公司立法更大的不同点是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中国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俄罗斯却规定有五种之多。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之外,还增加了英国法上的补充责任公司(英国法称保证责任公司)。而股份公司又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公司,属于美国法上的公司分类。这种公司种类上的兼收并蓄反映了俄罗斯立法者以立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设计,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适用上的问题。
如上所述,俄罗斯制定的公司法属于“自我实施”型的公司法,法律条文中任意性规范多于强制性规范。而中国的公司法却刚好相反,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可称之为“管制”型公司法。这与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和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设想相一致。因此在公司法的修订中,中国公司法逐渐放开,扩大公司自治权,而俄罗斯的公司法却不断强化管理。
上述改革构想的差别,决定了两国公司立法宗旨的不同。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公司成了俄罗斯实行国家财产私有化的重要途径,其私有化目标是在短期内将集中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分配给私人所有。而中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初衷是挽救濒临困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将私人手中的资金集中于国有企业。中国公司法也以保护国有财产为基本原则。1993年的公司法即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与股东的财产分开,但“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原公司法第3-4条)。
虽然中俄两国在公司立法上有着上述各种不同,但由于改革背景和经济基础的相近,导致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大同小异。俄罗斯对公司管理的过分放任导致了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因此公司冲突不断,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的公司立法虽然在理念上与俄罗斯有着极大的区别,但内部人控制仍然未能避免。所不同的是,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多由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控制,在公司高层侵害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权力机关起到了防御的关键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就更加困难,多数时候只能听任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