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公司立法是伴随着国家财产私有化政策的实施一同进行的,各种公司成为国家财产私有化的重要途径。公司成为分散过分集中的财产的手段。这一目的注定了公司在最初阶段的努力方向,即社会财产的再分配。股东此时所关心的并不是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而是如何将财产“合法”的据为己有。公司的大小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本应齐心协力参与市场竞争,但在当时却集中精力于内部的权力争夺。在这种情况下,欲图公司发达,实难达到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俄罗斯的公司立法已逐步加强了对公司的规制。因此,这几年俄罗斯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向是任意性规范逐渐减少,强制性规范不断增加,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这与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方向刚好相反,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最大特点就是增加了任意性规范而减少了强制性规范。
实际上,私法自治是发达经济社会自然形成的规则。根据目前俄罗斯和中国的经济状况,强调私法自治或过分强调公司自治,都还为时过早。但也应看到,公司只有在自由的经济环境中才能健康成长。公司自治会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机关之间的博弈中逐渐成熟,而不仅是在严格管理中发展起来。在此过程中,股东利益冲突与因之而造成的损失将在所难免,而合作精神也正是在彼此争斗所造成的损失中培养起来的。
第三,因为俄罗斯社会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各项政策不断调整,进而影响到立法也不断修改。因此,俄罗斯公司法的另一特点是频繁的修正和补充。除民法典相关部分较为稳定外,各公司单行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均做了多次修改。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5次,股份公司法修改竟有17次之多。诚如E.A.苏哈诺夫所言,俄罗斯的法律在制定颁行之后,几乎每月都要进行修订。
公司法的频繁修订给经营者的法律预期带来了不便,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状况变化适时调整立法的积极意义。实际上,这与俄罗斯现代立法体制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立法提案权限制较少,实践中往往是出现了问题便很快有人提出法律草案,之后杜马适时审议,通过立法程序表决通过,从而完成立法修改。这也说明了现阶段俄罗斯立法机构所具有的活力。
从2005年末开始,由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牵头酝酿对公司法进行一次彻底的修订,其突出标志就是《2008年前公司立法发展构想》[14]的出台。该构想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聘请一批国内外公司法专家正式实施。构想的目的在于建立所有公司关系参加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公司立法的弹性,保障选择合理调整模式的能力,发展没有法律调整的领域的立法(公司改组和公司并购)。
完善公司立法的构想主要集中在四个方向:(一)发展旨在预防和调整公司冲突、制止恶意侵占公司的立法;(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分配公司机构职权和义务承担;(三)完善法人组织形式体系,发展开放式和封闭式调整规范;(四)发展公司改组和整合贸易功能领域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