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迫切性,以上这些规范仍显不足,还需要制定公司内部行为规范予以调整。2002年4月4日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荐适用<公司行为规范>的指令》,“规范”的目的在于完善股份公司管理制度,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保障信息向投资者公开。《公司行为规范》是股份公司有关伦理道德规则的汇编,其基础为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相关规则,其意义不仅针对股份公司,而且包括所有种类的公司在内。该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公司一旦选择了“规范”,并将其规定在公司文件之中,该规范即成为公司成员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则。
二、俄罗斯公司法的特点
综上所述,俄罗斯的公司法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形成以民法典和单行法为基本框架的公司法体系。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总体来说,俄罗斯的公司立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与俄罗斯现行民法典一样,俄罗斯的公司法也是“私法复兴”的产物。这一复兴的对象是十月革命前的私法理念,是对私权利的强调,是曾被剥夺了的私人利益的回归。因此,在公司立法中,注重对股东个人利益的维护,主张个人利益优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反对任何打着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招牌而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这一点在民法典和公司单行法中都有体现,甚至将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上升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10]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仅作为国家财产权利的客体而存在。
应该看到,新时期的俄罗斯公司立法对个人权利的强调是对曾经被剥夺的公民私权利的一种补偿。但矫枉往往容易过正,如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即是一例。根据公司法规定,无须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随时退出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应份额。这给公司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也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大异其趣。
第二,与注重个人利益相一致,俄罗斯公司立法强调私法自治。俄罗斯的公司法由美国专家帮助设计,注重公司的自我管理,被称为“自我实施型”的公司法。[11]公司是股东设立的法人组织,真正的主人是股东。从理论上来说,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利益冲突,他们投资的目的应是一致的,即营利。所以,他们应当知道如何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应当理解如何采取行动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因此,在俄罗斯的公司法理论上提出了公司规范(KOPIIOpaTHBHbIeHOPMhI)这样的概念。公司规范是指公司内部规范,包括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合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的决定等。这些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机关具有约束力。在发生公司纠纷时,仲裁或审判机关除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之外,在不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司规范,即公司内部文件。[12]这些文件也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为此,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市场委员会拟定了《公司行为规范》,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1年11月28日会议批准了这一规范,并由有价证券市场委员会于2002年4月4日发布第421号《关于适用<公司行为规范>的建议》的指令。[13]公司行为规范强调公司和股东的自我约束,是对私法自治理念更深层次的贯彻。这里充分体现了俄罗斯法学界对公司法的理解:协议就是法律,是私法的核心。公司行为规范主要强调由股东自己制定相关公司规则,并予以遵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自己制定规则自己遵守,最后形成习惯,这才是私法自治的精髓。但是,事与愿违,刚刚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俄罗斯企业经营者对商业上的合作并无经验,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如恶意的“公司侵占”(KOpIIOpaTHBbIIN3axBaT)屡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