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公司立法综论

  

  1991年5月3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通过苏联历史上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民事立法纲要,该纲要于1992年8月3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规定可以在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公司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


  

  新的民事立法纲要对俄罗斯的公司立法具有奠基意义。此纲要首次规定了拥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民事主体——法人,根据活动目的,法人分为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这一规定实际上为1994年的俄联邦民法典所继受;纲要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股票的定义,认定股票为有价证券,其持有人(股东)有权以股利方式取得股份公司的部分利润、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和在公司解散时分得公司的部分剩余财产。[9]


  

  1992年7月1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经济改革时期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民事立法纲要只有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1990年6月12日以后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抵触者才予适用。不过,民事立法纲要的有效部分直到2006年12月18日颁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施行法》后才宣布不再适用。


  

  1993年10月2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保障股东权利措施》总统令。按照总统令规定,开放式股份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份变动的全部信息;股份交易无需中介机构的参与,以简单的书面形式即可进行;名册的管理规则应报经俄罗斯联邦有价证券和市场委员会批准;名册可以由股份公司自行管理,也可委托银行、投资机构、托管人、专业登记人管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股东权利和国家利益,1995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保障股东权利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1996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股东权利和保障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措施》的总统令。


  

  这一时期通过的相关的俄罗斯联邦政府部门规章有:1992年1月10日经济和财政部批准的《股利和债券利息支付程序》;1993年5月5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公司重估资产提高注册资本程序的函》;1994年4月18日俄罗斯联邦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第840号指令批准的《股份公司股东名册条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21日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有关法人的规定,则自1994年12月8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俄罗斯报》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典第四章“法人”的第二节共41个条文(第66-106条),集中对几种类型的公司作了规定。随着民法典第一部分的通过,俄罗斯公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最终确立。


  

  除民法典之外,俄罗斯联邦还颁布了公司单行法和有关特别法规。1995年12月26日颁布《股份公司法》,该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8日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该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还有1998年7月19日颁布的《员工股份公司(人民企业)特别法律地位法》。关系法则有2001年8月8日颁布施行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法》等。


  

  《股份公司法》颁布之后作了几次重要的修订,2007年新的文本包括了这些修订条款。2001年8月7日所作的修订(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将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列为可撤销交易合同(以前被认定为无效交易合同),并在其中引入小数股份制度。根据2002年10月31日联邦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营期间支付股利,而无需按照会计年度支付。2004年2月24日联邦法规定,选举董事会成员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取消提前终止任何一名董事职权的规定,但可以同时终止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职权。2004年4月6日联邦法对《股份公司法》第42条作了修改,明确了股利支付的来源为纳税之后的纯利润。2004年12月2日的联邦法修正案,对《股份公司法》第68条进行了修改,规定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所做出的董事会决议,如果侵犯了未参加表决或表决时投了反对票的董事会董事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该受侵害的董事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董事会决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