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世纪20年代末,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范和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的立法文件实际上已经停止适用。如1927年8月通过的《股份公司条例》的命运即是如此。1929年12月5日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工业登记制度管理的决议》,工业领域只承认社会主义国有工业企业是经营的唯一主体。[6]随着30年代对农业的全面国有化,以1936年《苏联宪法》(也称《斯大林宪法》)为标志,苏联宣布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私营公司企业从此在苏联绝迹,从而也丧失了公司立法的社会经济基础。
20世纪60年代的改革旨在弱化政府对工业的集中领导,加强企业的经济和法律地位。1965年10月4日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生产企业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为法人,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而70年代的改革虽然扩大了企业规模,允许成立各种生产联合体,但在企业立法方面没有多少进展。
1983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在苏联境内苏联合营组织和经互会其他成员国合营组织活动程序》的命令,允许所有的国家组织成立国际联合体和国际合营企业。1987年进一步将合营的范围扩大到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设立文件称为设立协议和章程。决议中特别指出,国家组织、联合体和组织成立合营企业的决定要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在苏联境内成立的合营企业在设立文件生效后需在苏联财政部进行登记,并自登记时起取得法人资格。合营企业成立的信息应在报纸上公告。[7]但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财产制度规定是不明确的。需明确的一点是,合营企业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其参股人和国家,即合营企业成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人,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参股人作为出资移转给合营企业的财产。[8]这一规定的意义重大,企业独立于国家的利益终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承认。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俄罗斯公司立法改革的开端。
综上所述,在苏俄时期,受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有关公司的立法只是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退一步进两步”的权宜之举。30年代以后,由于全面实行企业国有化,公司立法因失其规范对象不仅没有发展,而且逐渐从立法体系中消失。只有在80年代末改革之后,公司立法才有了立足之地,重新赢得发展的机会。
(三)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1990年以后)
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改革时期。政治上的开放、经济上的允许私营经济存在,使各种形式的公司很快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也为公司立法创造了社会条件和生长的土壤。
1990年6月19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批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自1922年《苏俄民法典》颁布以来,这是首次规定两种形式公司的设立和活动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法人,是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人。该条例后为1990年12月25日苏俄部长会议决议批准的《苏俄股份公司条例》所取代。但苏俄条例在立法技术质量上远低于苏联条例,错误和不准确之处颇多。苏俄条例规定了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至今犹存。
1990年12月25日苏俄通过《企业和企业活动法》,其中规定的公司类型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该法还规定设立公司企业要向苏俄财政部报送有关材料,以便录入国家登记簿(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