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真正的公司立法是在19世纪以后发展起来的。1836年12月6日,沙皇尼古拉一世批准《股份公司条例》,该条例后被收入法律汇编民事卷部分。其中规定公司成立实行核准制,公司章程应当经核准成立公司的机关批准;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限额、支付方式、股份大小(每股50—1000卢布)以及股东会和公司管理等事项。[1]
1903年俄罗斯颁布了《商事条例》,规定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公司自向市政厅或商业管理局(在圣彼得堡、莫斯科、奥德萨)提交公司设立协议摘要时起成为法人。此外,股东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设立信息。公司的任何股东,在未经登记前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将被罚款500卢布。而根据枢密院的解释,股份公司的成立需要特许,即需要最高立法机关的许可。[2]许可有三种方式:给予简单的许可而无需例外规定;或者与此同时赋予若干临时优惠,如在赋税和服役方面的优惠等;或者赐予公司某种特权,即特许权,一定时期内在某一特定经营领域禁止其他公司经营。
1906年颁布的法令取消了设立股份公司需经特许的限制:经过公证的股份公司章程可以由省长或市长批准,之后便可到省或市公司事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取得营业资格。[3]
1905年俄罗斯公布了民法典草案,其中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规定公司自登记之日起成为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该草案对以上三种类型的公司下了定义。但无论是1905年的民法典草案,还是1914年提交国家杜马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最后都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正式法律。[4]直到十月革命前,调整公司关系的仍然是帝国法律汇编中的有关规范。
(二)苏联时期的公司立法(1917-1990年)
1922年10月31日《苏俄民法典》通过,自19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典恢复并扩大了公司类型,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补充责任公司)。
公司由合伙发展而来。按照俄罗斯传统民法理论,公司与合伙一样,是公司参加人的一种契约关系。因此,《苏俄民法典》将各种公司规定在法典的债编之中,而不是将其作为民事流转主体规定在自然人之后的总则之中。
但是,俄罗斯的公司立法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不仅没有得到发展,而且还随着私营公司的逐渐被取缔而萎缩,最后竟被从民法典中删除。1961年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颁布的第二部《苏俄民法典》已经没有关于公司的规定。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20世纪30年代初至80年代末),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政策的需要,苏联和苏俄政府颁布了一些命令和条例,以规范调整特殊形式或为了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公司。
1923年2月10日苏联颁布了《国有工业托拉斯条例》。根据该条例和《苏俄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托拉斯为国有工业企业,国家赋予其独立性,其根据是经批准的托拉斯章程,并在经济核算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活动,目的是取得利润。托拉斯是法人,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工业企业单位组成。1924年苏联公布施行《公用事业托拉斯条例》,1925年又公布《农业托拉斯条例》。工业托拉斯条例适用于演出和艺术企业,商业企业也可按照工业托拉斯形式组建(1927年8月17日法令规定)。
1928年苏联颁布了《辛迪加条例》。规定成立辛迪加以自愿为原则,其成员经常变动,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出资或股份资本由成员投入,撤出时可以抽回出资或股份。辛迪加的管理由权利人会议负责,每一成员按照投资享有表决权。成员按照股份额对辛迪加债务承担有限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