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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辨

  

  从上述对基本权利功能的分析来看,宪法权利功能的变化导致宪法权利将会对民事权利的发展产生影响。宪法权利首要的功能是防卫权,仅仅是消极的限制国家权力不得干涉私人领域。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由过去的“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福利提供者”的角色,相应的,宪法权利也出现了保护权的功能。这种功能不仅要求国家在权利人受到国家侵害时提供救济,还要求国家在第三人侵犯基本权利的时候也要提供保护,要求国家根据基本权利的精神处理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这也使国家具有了根据宪法权利的保护权功能干涉私人关系、影响私人民事权利发展的可能性。


  

  三、人权: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联接点


  

  宪法权利与人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一些国家宪法权利就被称为基本人权,如日本。人权思想源出于近代的启蒙思想和自然法法学派的主张,美国在宪法中对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这是人权最早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法国在其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人权宣言》中也对最基本的人权作出了规定。但在近代社会,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人权的人宪更多具有的是宣示的意义,其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此时宪法中对人权的规定并不具有作为可以适用的法律权利的性质。


  

  由于基本人权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它需要国家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而宪法从法律效力秩序上来讲是一国法律秩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因此,现代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各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反映了各国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但这并没有使人权的性质发生改变,人权从本质上讲仍是一种道德权利,不是法定权利,但这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存在一种辩证关系:“作为道德权利,人权只有表现为社会的(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权利,才会取得实效;作为法定权利,社会权利只有以人权为根据,才能保持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并增强其适应效力”;就人权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来讲,“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人权是公民权的道德根据,宪法则是公民权的法律根据。”{7}同时,人权人宪虽然没有改变人权为道德权利的本质,但却为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由于宪法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规定也应该呈现开放性,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应不断地吸纳新的人权为法定权利,而人权保障条款的人宪则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宪法根据和制度保障{8}。因此人权作为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在发展的概念,其人宪有利于立法者或者宪法的适用者根据社会的发展确认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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