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

  

  我国有数千年封建社会传统的积淀,长期以来各种各样的非正式规则发挥着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且并不是短期之内可以消除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些非正式规则虽可以起到弥补空洞及调和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张力的作用,但更多带给我们的是对法律效力的销蚀和减损。因此将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宪政秩序的首要前提便是在宪法和法律中做出制度安排,设定军事力量活动的显性规则,军事领导人的任期制度也在其中。


  

  同时也应认识到,法律规范是人为的制度安排,因而不可避免的具有以下局限:首先,立法活动本身可能出现偏差和漏洞。比如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直接领导国家军队,且没有任期的限制,这一规定使得党政不分,不利于宪政秩序的确立,使建国以来军队国家化的努力付之东流。其次,在制定之时符合国情的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而不合时宜。比如在《共同纲领》中没有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随着国家政治生活逐渐走上正轨,任期制度的缺失就成为一大隐患,形成了领导干部终生制的现象,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第三,制定良好的法律也可能得不到遵守。比如1954年宪法在1954年到1957年得到初步的实施;从1957年下半年到1966“文化大革命”爆发前夕,政治实践冲击宪法规范,宪法实施日渐削弱;文革开始到1975年宪法颁行,社会在无序化状态中运转,宪法没有的到实施。[4]由此可见,显性规则本身也要不断完善和修正。


  

  综上所述,我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的显性规则屡经变迁,在国防建设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同时也经历了不少挫折。我国目前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即“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每届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但这一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任期制度变迁中的非正式规则——实际任期的历史考察


  

  除却以法律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显性规则外,我国国家军事领导人的任期制度中还存在非正式规则,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些非正式规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如布鲁斯·阿克曼在谈论美国宪法时所讲的那样,“就其而言,壮丽的陈列仅仅标志着我们形式上的宪法。”[5]


  

  (一)建国以来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的历史回顾


  

  建国以来共产生了五位国家军事领导人: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会议任命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至1954年9月。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至1959年9月。任职期共计10年。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不再设国防委员会,毛泽东作为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依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直接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至1976年9月病逝。1959年4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依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刘少奇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至1965年1月。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至1968年10月被错误地永远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任职期共计9年,连任两届。文革期间国家政治生活秩序紊乱,国家机构设置出现空缺,事实上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领导武装力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