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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探析

  

  最后,应该说,比例原则就是介于国家权力和人民自由权间的一种手段和目的间关系的考虑,每个国家都有存在的目的,为达到目的,必须施予人民一定的负担,因此,有国家存在,就应有合比例性思想存在,而宪政思想及宪政国家的建立为思想转化成制度设计,做了很重要的铺垫,只有这样,比例原则才有了制度的依托,我们才可以说,比例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恣意侵害人民权利所设定的界限,其应是源自于人类理性,要求受到合理的对待,是存于每个人心中的自然法则。随着国家形态和功能的变化,由合比例性思想发展而来的比例原则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正所谓:没有一成不变的理念,只有一成不变的言词和语句,同一言词或语句的指称意义往往在时空转移中实现着变换!


  

  二、比例原则的公法精神基础


  

  现代法的公法精神若以公法正义为基点,以控权(权力)、尊重和保护私权(权利)、民主、人权、公正及公益与私益之间的调和为核心内容,那么可以说,冲出人治思想的囹圄,在现代公法体系中,法治、宪政思想的确立及人性尊严、基本权利保护的确立,成为现代公法精神的载体,是公法追求的内在价值,这些均为比例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精神基础。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比例原则


  

  尽管有时被视为含义相同,但是法治国和法治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法治国家(而非法制国家)是一个历史概念,考察其源头可以发现,最早其并非属于人文科学上的专有词汇,而是政治争论中的重要议题,其后随着国法学、政治学的发展,而成为行政学上的重要概念。


  

  法治国一词出自于德文(Rechtsstaat),是一个标准的德语产物{9}。但是实际上,在法治国用语正式出现以前,其包含的思想内涵已经存在,在西方国家从中世纪至公元16世纪之间,契约思想、反抗思想及自然法、理性主义的出现,这些都是法治国家思想发展的原动力。1798年在史特拉斯堡出版的《国家文献学》一书,是德国文献首先提出法治国家一词者{9}。由一位名叫普拉西度斯(J.w.Placidus)的哲学家所著。以后,此用语才逐渐为人们所使用。


  

  后来,到了19世纪,这一时期产生的团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想,提供了法治国思想的发展架构,许多德国的著名学者纷纷在其著作中对法治国的概念予以阐明。均普遍认为法治国必须是合乎宪法规范的国家,法院有权对国家权力之运作加以监督,而使行政权受到法律的拘束,至于在国家或公务员有逾越法律的情形时,亦应承担司法上的责任,主张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强调实定法的重要性,认为法治国的原则应通过实定法的规定加以确立。


  

  但是至此为止,对法治国的探讨仍还停留在形式层面,直至二次世界大战过后,吸取德国的教训,法治国的内涵应该说才得到真正确立,世界各国也都逐步加以贯彻。自此法治国家有了吸收自然法思想和正义理念后的新生,实质法治国于焉产生。


  

  不难看出法治国自出现后,经历了从早期形式意义法治国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国的变化。后者要求国家行为为追求整体实质正义,以及将国家行为确实用法而非单纯用法律来加以束缚,摈弃恶法亦法,从而达到良法之治。法制之于法治充其量只是一个层面而已,从法治国的理念来看,还有如同实质正义与法律安定性皆为其所追求的目标{10}。就实质而论,法治国并非只是组合法律技术之集合体,而是以人性尊严、人类价值为基础并加以践履的实质规范原则,且应使个人价值受到充分尊重,避免法律屈从于任何个人意愿之下,法治国理想始可能真正实现{11}。人的尊严与权益能够完全获得尊重与保障才是真正不可或缺的要素。政府于发动强大的权力作用时,必须审慎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使人民的权益获得确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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