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民商法典模式与民商法律总纲模式的评析
这两种模式从本质上说其内涵是一致的,都是要搞出一部试图“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总法典。但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空想。试想,如果要制定出一部带有所谓总法典或总纲性质的巨作,且不说其所要耗费的无法计数的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国家是否具备这样的立法水平,即使勉强制定出来,能否得到很好的运作、贯彻、理解,其操作的可行性、时代的适应性,如需修改又当如何操作,等等问题,就会接踵而来。这样的鸿篇巨制,恐怕既前无古人,又后无来者。制作、运作、操作、执行、修改的成本恐怕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立法时部不可能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此外,众所周知,民法与商法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差异,如果将具有这么多区别和差异的东西硬要绑在一起,其体例如何编排、内容如何确定,将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且不要说目前还找不到此模式的先例,没有任何经验可谈,就是能够找到先例,中国与他们的国情是否有相通之处、这种模式是否适合中国等一系列问题仍然需要重新去研究,其间所耗费的精力和财力,又是无法统计的。因此,此说绝不可取。
4.对折中论的评析
若与其他几种观点相比较,折中论似乎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但是,它只说了一半内容,如果谈到立法模式,还应当有另一半的内容,即除了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外,现行的和未来的所有商事法律、法规皆为中国商法体系的构成部分,而且应该明确:《商法通则》即为中国商法总则,它是中国商法体系的核心,它与民法典及所有商事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中国完整的民商法律体系,它与民法典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凡是《商法通则》中对于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未尽之规范,皆应准用民法典的规定。
【作者简介】
苗延波,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编辑部主任、常务副主编。
【注释】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122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参见郭锋:《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左海聪:《商事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屈茂辉:《论当代中国商法的性质、地位和体系》,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王明锁:《论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余能斌、余立力:《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参见汪渊智、王继军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05、226页。
参见前注,郭锋文。
前注,郭锋文。
参见前注,江平书,第57页。
参见王有志、石少侠:《民商关系论》,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编:《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3-94页。
以上论点可参见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