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折中论
随着商法学界关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的深入,中国已有不少学者主张中国既不宜制定“不合时宜”的《商法典》,也不宜制定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考虑到众多商事部门法缺乏总则性规定的立法体系性矛盾,一些学者主张,不必在《民法典》中勉强规定商法规则,而通过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的方法,解决商法总则问题。
6.民商法典模式
有学者认为,民法并非市民法,民商本为一体,传统民商合一具有局限性,传统的民商合一并未真正合一。“民离商缺其生命、商离民少其根本。”真正的民商合一和中国的民商立法应当是制订一部统一完备的《民商法典》。[3]
7.民商法律总纲模式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不必制定民法典,而应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并以此为指导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律,从而建立以民商法律总纲为统帅、以各单行法为骨干的民商法律网络。[4]
(二)对中国目前商法立法模式争论的评析
1.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理论的评析
以上各种观点中,最具代表性、根本性的观点是“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理论,其问的争论由来已久。两种理论的一些观点都已比较成熟,各有其依据,不能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民商合一论立足于民商法同属于私法法域,具有相容关系这一理念;而民商分立论则植根于民商法的差异性、商法的特征和商法的独立性这些客观事实。
主张中国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与民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受某些相同价值规则和价值取向的约束,在调整手段和方法上也有明显的相同之处。(2)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分性,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商人阶层已不存在,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3)法律性质属性上具有相同性,均属于私法范畴,均为权利法。(4)民商分立有其自身缺陷,民商分别立法会导致立法重复之处甚多及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5)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步趋势的影响。(6)民商分立的立法条件并不具备,因为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7)现有立法体制的束缚,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尚未完全理清的情况下,谈民商分立只会延缓我国民事立法的正常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