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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法国的经验证明,任何政府、任何政治领导人,不管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或者世袭而来,如果没有法律制约和监督,都会逐渐走向腐败和滥用权力。民主并不必然解决政府腐败和滥用权力问题。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经尖锐地指出,拥有权力的人自然地会变得自私起来,竭力保持个人的地位。历史经验多次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9]而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30]这不仅仅是对非民选政府而言的,即便是民选政府如果没有宪政和法治的约束,其腐败、滥权的速度可能比非民选政府更快,而且更难以纠正,因为它认为自己有民意基础,任何法律机关都奈何它不得。在民主潮流浩浩荡荡的今天,谁敢监督人民的代表、民主的化身—民选领导人?如果宪政不力,法治不张,民选领导人很容易变成“民选皇帝”。人们反对无限的专制政府,同样也要反对无限的民主政府。如果民主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话,人民作为分散的、无组织的群体很容易被这个民选领导人“篡位”,最终还是演变成独裁专制,只是更具有欺骗性,因为这样的专制批着“民主”的外衣。这已经被法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民主实践所反复证明。


  

  (三)民主与宪政的冲突就是政治激情与理性的冲突


  

  世界上很多地方实现现代化的经验也说明了这个道理。有些国家和地区尽管很长时间没有多少民主,人民不能参加领导人的选举,或者只有有限的民主,但是政府遵守法治,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和制约,充分保障人权,给予人民充分的自由。这样的政府以西方流行的民主观来审视,固然不够民主,但它确实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富裕、公平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了善治。然后在良好的宪政和法治保障之下,再稳步发展民主,让人民最终实现普选。这是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民主化最佳的路径选择。相反,有些地方在宪政和法治不健全情况下,首先实现了完全民主,人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民主以戏剧开场,以闹剧进行,以悲剧收场,很多民选领导人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而沉沦堕落,离开权力层峰往往立即被送上法庭乃至直奔大牢,令人扼腕叹息。


  

  人们往往把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的原因,很自然地归结为因为政府不是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民选政府天生应该是廉洁自律的。如前所言,民主并不必然带来善治、廉洁、高效。尽管所有人的智慧高于一个人的智慧,但是所有人必须是良好组织起来的,有秩序的,否则恰恰可能走向良好愿望的反面。解决政府滥用权力和腐败难题,法治和宪政比民主更有效。一个非民选的政府只要法治严明,权力受到严格监督,同样可能是清廉、高效、对人民友好的政府。对于人民而言,由自己亲自选政府固然很重要,但是在还不具备完全民主的条件下,先建设一个法治之下的廉洁、勤政、亲民、自律的政府,当然是务实明智的。不管政府是如何产生的,只要他坚守法治,以民为本、对人民友好、廉洁自律、能够合理解决人民面临的实际问题,同样可以建立自己的合法性、正当性,同样可以得到人民的信赖和支持。最可怕的就是一个政府既非民选,又不清廉、勤政、亲民,不遵守法治,这样的政府很难取得人民的支持。[31]


  

  政治需要激情,但更需要理性。民主与宪政、法治的冲突,其实就是激情与理性的冲突。民主是人类政治激情的自然表达,宪政和法治则是人类政治理性的结晶。[32]二者结合才形成真正的政治法律科学,成为人类最伟大的艺术。[33]挥洒自己的激情总是比理性行事更容易,因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因此,建设宪政和法治比发展民主更难,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来研究民主、宪政和法治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振臂高呼民主的口号,这不用付出代价,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对于一个负责任的公民、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政府,对于民主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要分清发展民主与建设宪政和法治的优先次序。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立即实现普选的国家和地区,宪政和法治比民主要来得重要和实际,完全民主可能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与其把时间和精力全部放在遥远的民主上,不如把我们努力的方向调整到建设宪政和法治上,为民主先铺设好宪政机制和法治管道,这样反而有利于民主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中国民主宪政发展的路径选择


  

  其实,近代国人不是没有认识到宪政建设的重要性,也曾经进行过可贵的尝试。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发动的维新变法就以建立君主立宪体制为目标,梁启超发表了大量文章,较为系统地介绍了宪政的原理以及实行宪政的好处。[34]1905-1906年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宪政,得出的结论是“臣等以考察所得,见夫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者,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中国欲国富兵强,除采取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35]载泽在给慈禧太后的密折中,提出立宪的三大好处为“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36]慈禧为此同意开始尝试推行宪政。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发布《预备仿行宪政》谕令,1907年甚至成立了宪政编查馆,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清王朝又匆匆忙忙推出了《宪法重要信条》十九条。晚清的宪政运动由起初自下而上到后来的自上而下,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君主立宪彻底丧失了历史可能性,但中国人还没有对宪政完全丧失信心,另一种形态的宪政即共和宪政如果能够成功,自然也是不错的选择。于是民国初年中国制定了许多宪法性法律,甚至国会都召开了。可惜国人对宪政的信心再次被欺骗,袁世凯的宪政游戏不仅导致本人身败名裂,而且使得国人对中国到底能否实施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根本动摇。[37]中国人于是对和平的、渐进式宪政的热情逐渐减退,到了五四运动“德漠克拉西”和“赛因斯”两位“先生”隆重登场,革命旗帜同时一次次高高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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