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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这就是宪政和法治的哲学基础和基本逻辑。尽管任何政治体制都需要由人来操作,操作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当然与政治产品质量的高低有关系,但宪政更加关心的是,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应有的监督约束。宪政对操作者个人素质能力的依赖较小,德高望重又能力过人者可以操作它,即便选民不幸看错眼,选了一个道德品行不好、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人,也关系不大。选错人这样的错误,不仅国王一个人会犯,选民也同样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失误。无论多好的选举制度都无法保证选出的人一定是最好、最合适的德才兼备之人。宪政的功能就在于,即便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无论什么样的人当政,都不可逾越宪政和法治给他划定的权力界限,同样要按照法定的版本演出。宪政的眼睛是被蒙上的,无论谁在权力的位置上,无论你是否民选,宪政都要监督你,约束你,让你不能为所欲为。


  

  (三)宪法精神与宪法学的使命


  

  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已经有很多人对宪法精神到底是民主的或者反民主的,宪法、宪政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进行过激烈的争辩。杰斐逊(ThomasJefferson)主张,宪法应该是民主的化身,定期修改宪法是良性民主不可或缺的组成。“每一代人都和上一代人以及所有已经过去的时代的人一样是独立的,和前人一样,他们有权为自己选择他们认为最能使自己获得幸福的政府形式……死者是没有权利的。”麦迪逊(JamesMadison)则认为,宪法是对多数人行为的限制,理所当然被视为是反民主的。宪法应该独立于日常政治运作,他认为杰斐逊的想法将使主张保守和改革的党派之间产生“最暴力的斗争”。[15]可见,前者主张宪法就是民主本身,后者则主张宪法和宪政是超越日常民主的,应该是驾驭民主、规范民主的。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中国长期以来我们也有这样的概念,即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16]也就是说宪法就是民主本身。把民主与宪法、宪政混淆的结果是,长期以来,宪法学专注于民主建设,我们天真地以为只要发展了民主,自然就有了一切。我们过分专注于研究如何推动民主发展,而忽视了宪政建设,对法治本身、对权力配置的科学合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人权保障等方面的研究相当薄弱。宪法学应该是研究权力和权利的学问,是权力科学配置之学、权力监督之学和人权保障之学,主要不是研究如何推动民主的学问,那是政治科学的任务。政治学家要深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宪法学家当然也要关心权力是神授、君授或民授,但其主要使命是研究权力本身。法学家应该与政治学家有所不同,应该分工合作,而非大家都去研究民主问题,而忽视了自己的本职工作。


  

  毫无疑问,最理想的组合自然是既有宪政和法治,又有民主。其次是只有宪政和法治,较少民主。再次是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和法治。最后是,既没有民主,也没有宪政和法治。也就是说,可以没有完全的民主,但是不能没有宪政和法治。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可以有“民主赤字”,但是不能有“宪政赤字”,不能有“法治赤字”。[17]宪政和法治缺失比民主缺失的后果严重得多,宪政和法治是现代政府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人民可以不计较权力是如何取得的,没有多少人天天深究政府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政府是否民选,但是权力必须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廉洁,尊重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民主宪政发展的两种模式


  

  总结世界各国民主宪政发展的经验,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渐进的英美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先构建宪政和法治,再逐步发展民主;第二种是突进的法国模式,其特点是先以革命手段推动民主,再建设宪政和法治。这两种模式带给人类不同的民主体验。


  

  (一)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的特点是,先建立宪政和法治,然后再逐渐扩大政治参与程度,稳步推行民主。近代宪法和宪政是在英国诞生的。1215年英国封建贵族与约翰王签订了《大宪章》(TheMagnaCarta),从这个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文件里,我们也可以窥见宪法和宪政最初的含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大宪章》没有规定要实行民主,即普选国王及其政府,只是要求国王必须遵守法律,这可以说是对政府最谦卑、最基本的要求。即先不管国王如何产生,人们优先关注的是国王是否遵守法律,哪怕是他自己制定的法律!《大宪章》洋溢着可贵的法治精神,是人类政治理性之光的体现。国王及其政府接受法律约束,这构成了近代宪政的基本内涵。在以后数百年的时间里,英国人主要致力于如何用法律限制、约束国王及其政府的权力,如何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而非致力于如何普选产生国王及其政府。[18]即便下议院的普选,也是循序渐进,不断扩大选民的范围,最终实现完全民主。在英国人看来,最初“宪法”这个词“包含所有直接地或间接地关联国家的主权权力的运用及支配之一切规则”。[19]如何限制、约束政府的权力,如何保障私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政和法治问题。正是有了良好的宪政和法治,然后再在这个稳定的宪政架构下扩大选举,英国民主政治才得以成功。尽管有短暂的民主革命,[20]但是英国人很快意识到革命并不必然带来自己想要的东西,很快回归政治理性。宪政、法治和民主今天英国人都已经获得了,但是至今他们不愿意与国王撕破面子,把这些宪政和民主成果形成文字。在人类历史上英国创造了一个独特的政治现象:英国有宪政,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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