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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危险责任地位及其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Ruemelin,AcP 88 (1898) 285,301.
参见《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101条,《欧洲共同指导法(DCFR)》侵权法部分,《奥地利民法典损害赔偿法改革草案》第1292条。有关侵权法中的一般条款论述,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42页以下。
Zitelmann,DJZ 1900,3.
H. &L. Mazeuaud/Tunc,Traitéde la responsabilitécivile,Bd. I,6 Auf.l 1965,N 336-361; Viney,Introductionála responsalilité,2 Au-f.l 1995,N 49-50; zitiert anch Brüggemeier,Haftungsrecht,S. 16 (Fn. 40),2006.
R. Coase,The Problem ofSocialCost,1960,3 JournalLaw& Economics (ns) 1; G.. Calabres,i The Costs ofAccidents,YaleU. Press,1970.
Die neuen Paradigmen sind:technische Risiken,Unternehmen und Versicherung.“Vg.l GertBrueggemeier,Haftungsrecht,S. 2,2006.
Herman A. Cousy,Risks andUncertainties in theLaw ofTort,in:HelmutKoziol/Barbara C.Steininger(eds.) EuropeanTortLaw 2006,p.8.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压、高空、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提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见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1908年,Zeppelin大公飞艇启航引来众多拥趸,某乘客乘坐飞艇时因为暴雨产生的气流导致受伤,德国帝国法院认为,《德国民法典》仅仅在第833条针对动物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属于例外情况,不能类推,飞艇公司就乘客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参见:RGZ,78,171,172。
BGHZ 55, 229, 233 f.f但德国在1977年通过修订《帝国责任义务法》,将最后将对输电、输气的危险责任扩张到所有液态物质的管道运输中。
第1362条(危险活动):“除有特别规定外,异常危险活动的从业人,即使该危险活动是合法的,其也必须对该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可能同时对多数人产生影响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活动被视为异常危险活动。”“对异常危险活动的从业人不适用第1349至第1351-1条规定的受害人过错的免责条款。”
第50条(危险责任):“因特殊危险活动中形成的典型风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引致该特殊危险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此种危险活动属于法律所容忍的活动。”“依据活动中所适用的物质、器具或者能量的本质或者方式,即使尽到了可期待的专家注意义务,仍然造成经常性的或者严重损害的,该活动被视为特殊危险;如果法律针对类似的风险已经规定了一个特殊责任,尤其应当认定存在此种特殊危险。”“上述规定不影响针对既定的典型风险所作出的特殊责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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