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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探析

  

  这些公约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性规定,是因为:一方面,出于严厉惩治这些国际犯罪的考虑;另一方面,出于对缔约国主权尊重的考虑。国际犯罪危害的不仅仅是一国或少数国家的利益,而是整个国际社会至关重要的利益,因此必须严厉打击。这样就出现了上述惩治国际犯罪的公约。而根据条约法规则,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效,所以参加公约的缔约国越多,才能越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而且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加,公约就必须充分尊重缔约国的主权。其表现就是在缔约国的引渡或起诉义务方面要有灵活性,也就是缔约国在引渡义务和起诉义务方面可以选择履行。而不管是引渡还是起诉,其结果都是对国际犯罪分子予以惩罚。基于此,这些公约就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这样可收到上述两方面的实效,可谓是“一举两得”。可以说,这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又一发展趋势。


  

  四、顺应双重犯罪原则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已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它对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3)项规定:“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并且直接采纳了对这一原则中关键性概念的最简单表述——“政治犯罪”。这标志着我国立法者在一些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上认识的成熟和开放。{8}(P221)这种规定表明,外国人所犯的罪只要被我国认为属于政治犯罪,我国就可以准其入境、居留、旅行,并给予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而且,我国《引渡法》还顺应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确立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即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项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但是,相比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而言,我国《引渡法》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我国《引渡法》应当顺应该原则的发展趋势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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