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立法逐步体系化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化工作已进入重要时期。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三、私权体系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法制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民事基本权利,尤其是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各种私权利相继得以确立,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
四、私权利的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统一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物权法不但确认了各类物权,而且提供了完善的物权行使规则和保障制度。通过平等保护原则确立,对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一体保护,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尤其是,为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
五、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