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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资本化的理论思考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用该使用权向企业出资,这是因为企业法律制度对出资人的出资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等限制。易言之,当事人只有对其特定知识产权使用权拥有再处分的权利,才能充当出资人。而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从知识产权专有权人依法取得使用许可权时,往往没有“再许可”或者“分许可”的权利,此时该使用权人当然不能非法处分其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以此作为出资方式。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的权利移转


  

  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的移转相同,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移转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办理相应的移转手续。


  

  关于专利使用权的移转,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可见,专利使用权出资移转手续集中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签订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书面合同,专利使用权出资无需像专利权转让出资那样办理主体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二是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意义在于方便主管机关对专利权利变动信息的掌握与管理,同时起到公示的作用。与专利权转让出资相同的是,在完成专利使用权出资形式移转后,也要办理实质移转的手续。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权出资的移转,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就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具体规定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易言之,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其权利移转手续包括两个主要环节:一是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报商标局备案。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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