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许中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一52页。
同注1,第52页。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规范进行了阐述。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期。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期。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不过,令人欣慰的是,随着
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学者对该规范的阐述比民法学者的探讨要“繁荣”得多。
大村敦志:《民法总论》,江溯、张立艳译,王轶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弟62页。
陈金钊:《认真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王轶教授认为,对民法规范的分析是建立一个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有效吸收和借鉴的学术平台的有效途径。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这就是我国学者所提倡的打破“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的“饭碗法学”的现象。参见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王轶教授认为,要合理区分民法与民法学问题。民法学问题是开展与其他学科对话的基础。参见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Jean-Fran ais BRISSON,Règles ouprincipes le Code Civilàl''épreuve du droitpublic:transversalitéet transcendance,publiédans le Code Civil: unele on de légistique? Bernard Saintouren (dir), Economica,2006,p.92.
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4页。
学者对此认为给个人权利的“个别性保障”。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页。
在法国,法官在《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的:“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溯之”的压力下,有可能径行根据
宪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裁判案件。但是,这种类型仍然是私法中有关条款的不能承载
宪法的价值时才能体现。具体可以参见Bertrand MATHIEU,Droit Constitutionnel et le Droit civil,RTD civ(1),1994,p.63.
具体分析也可参见马特、袁雪石:《人格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1页。
对民法内部规范的研究,传统民法学者主要是拘束于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两个方面。为改变这种情况,在近几年,王轶教授在为民法中规范类型分析以及适用进行“呐喊”。参见王轶:《论
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
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王轶:《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王轶:《论
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经过王轶教授的努力,他对民法规范类型的分析已经为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法院以及学者的认可与呼应。因为资料的零碎性,恕笔者对此不能一一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