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起探矿权挂牌出让埋下的隐患

  

  但所有的当事人对此均可举证,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也可立案调查,在合理的调查期间内,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如果能够证明甲和丁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作为主管部门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上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及《民法通则》、《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和既定事实作出挂牌行为无效的决定,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法院可以藉此作出判决。


  

  ——对竞买规则中“报价次高者可提出书面申请,递补为竞得人”规定的理解。


  

  本案《探矿权出让文件》中作出的关于“报价最高的竞买人违约或放弃,保证金不退,报价次高者可提出书面申请,递补为竞得人”的规定,其制定的初衷是考虑在挂牌出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为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但该规定与挂牌和拍卖出让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矛盾,这也是导致本案出现争议的根源所在。由于该规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应由《探矿权出让文件》制定者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该规定属于附条件的规定,应理解为并非当然由报价次高者递补为竞得入,而是将“报价次高”作为申请成为探矿权竞得人的一个前置条件,作为“报价次高”的申请人能否由竞买人转变为竞得人,取决于主管部门或者探矿权出让领导小组的审查批准结果,即只有当其申请通过审查、获得批准后才能真正成为探矿权竞得人。


  

  ——其他竞买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其他竞买人即乙、丙、戊和己,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一,乙、丙、戊和己可以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由其中的诉讼代表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丁与市矿业权交易所之间的民事诉讼中,即直接向受理此案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确认丁为该探矿权的竞得人,并向甲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如果有证据证明甲、丁之间存在串通行为,还可在提出确认竞价行为无效的同时,向甲、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其二,由于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乙、丙、戊和己可以自行申请或者由市矿业权交易所向法院提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丁与市矿业权交易所之间的民事诉讼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