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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探矿权挂牌出让埋下的隐患

  

  三、本案要点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对此案作出正确判断,首先需要对挂牌出让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全面的理解和分析。


  

  ——关于甲违规干扰挂牌出让行为的责任认定。


  

  在挂牌出让过程中,甲连续报价700多次,最终达到远超出探矿权实际价值的最高报价3.6亿元后放弃探矿权,按照挂牌出让的规则,不仅侵害了其他竞买人继续正常报价并可能获得探矿权的权利,而且扰乱了探矿权出让市场秩序,除应按照《探矿权出让文件》规定没收其保证金外,还可以依法由工商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并导致挂牌出让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挂牌和拍卖中的恶意串通是指在挂牌和拍卖过程中,拍卖人与竞拍人之间或者竞拍人相互之间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将恶意串通作为一种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条件予以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判断甲与丁之间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证据不够充分,仅根据挂牌结束后甲提出放弃该探矿权的当天丁也申请递补为竞得人的事实,还不足以证明甲与丁之间在挂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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