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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错误登记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登记错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关责任人或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实践情况看,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怠于履行职责所致;二是登记申请人等提供虚假材料、采用欺骗手段或者与登记人员恶意串通进行虚假登记所致;三是申请人等提供的材料有瑕疵或不齐全,而登记人员又有疏忽、审查不严,双方共同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的发生。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错误登记所造成的损失,固应由当事人承担,此点没有异议。而因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而给真正的权利人或交易的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登记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则不无争议。采用形式审查制的国家,登记机关通常并不负有保证登记内容真实、正确的责任,所以一般也不存在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问题。我国既有的登记规则中,鲜有对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纵有规定也对赔偿的范围作出限定。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多数意见主张应当规定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但对于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时的赔偿责任性质上究竟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国家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则有不同认识。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是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移转登记通常又称为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是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是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


  

  一般所讲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将来发生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在理论上及国外立法例上,预告登记又称为预先登记、暂先登记、预登记、假登记。在我国,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中(期房销售或称卖楼花),是为保护承购人的权利、防止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后再行出售房屋而设立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能够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是对既有登记内容的改变。因此,更正登记必须在查明属实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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