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目)。攻击民用物体,是指犯罪行为人意图以这种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为攻击目标而指令攻击。
(3)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第8条第2款第2项第3目)。攻击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人员或物体,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以这些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为攻击目标,在知道确定这些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的事实情况下,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
(4)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第8条第2款第2项第4目)。造成过分的附带伤亡或破坏,是指犯罪行为人发动的攻击会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相比显然是过分的。其中“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一语,系指犯罪行为人在有关时刻可预见的军事优势。就时间或地理而言,这种优势与攻击目标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虽然这一犯罪考虑到可能会造成合法的附带伤害和间接损害,但这决不是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规的理由。这与战争理由或关于诉诸战争权的其他规则无关。这一术语反映确定武装冲突背景下进行军事行动是否合法的相称性要求。犯罪行为人明知这种攻击会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优势相比显然是过分的。与一般性导言第4段中的一般规则不同,这一明知要件要求犯罪行为人作出其中所述的价值判断。对这一价值判断的评价必须以犯罪行为人在当时能够得到的必要信息为依据。
(5)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第8条第2款第2项第5目)。在一个地方有特别受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或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的惟一目的而留下的警察部队,并不使该地方成为军事目标。攻击不设防地方,是指犯罪行为人攻击一个或多个不构成军事目标的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这些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没有抵御,可以随时占领。
(6)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第8条第2款第2项第6目)。杀害、伤害失去战斗力的人员,是指犯罪行为人知道确定这些人失去战斗力的事实情况而杀害、伤害一人或多人的情形。
(7)不当使用休战旗、敌方或联合国旗帜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第8条第2款第2项第7目)。不当使用休战旗,是指犯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这种手段的违禁性质,使用休战旗以假装有意谈判,而实际并无此意。不当使用敌方旗帜、标志或制服,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从事攻击时,以国际法禁止的方式使用敌方旗帜、标志或制服。不当使用联合国旗帜、标志或制服,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禁止的方式使用联合国旗帜、标志或制服。不当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禁止的方式为战斗目的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在这些情况下,“战斗目的”是指与敌对行动直接有关的目的,不包括医疗、宗教或类似活动。这些行为客观上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而且行为人知道该行为会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这些行为的心理要件表现为“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手段的违禁性质”,这一心理要件确认《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30条和第32条的相互作用,其中“违禁性质”一词指行为的违法性。除此之外,第8条第2款第2项第7目列出的其他犯罪所需的“应当知道”检验标准不适用于不当使用联合国旗帜、标志或制服的情形,因为有关禁止规定具有可变和管制性质。
(8)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第8条第2款第2项第8目)。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直接或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是指犯罪行为人将部分本国人口直接或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以内或以外的地方。其中“迁移”一词须按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规定加以解释。
(9)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第8条第2款第2项第9目)。攻击受保护物体,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以一座或多座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或伤病人员收容所作为攻击目标而指令攻击。在一个地方有特别受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和为了维持法律与秩序的惟一目的而留下的警察部队,并不使该地方成为军事目标。这些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或伤病人员收容所不是军事目标。
(10)致使在敌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第8条第2款第2项第10目)。残伤肢体,是指犯罪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肢体遭受残伤,致使这些人死亡或严重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特别是永久毁损这些人的容貌,或者永久毁伤或割除其器官或附器。医学或科学实验,是指犯罪行为人致使一人或多人遭受医学或科学实验,致使这些人死亡或严重危及其身体或精神健康或完整性。这些行为的实施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这些人的理由,也不是为了其利益而进行的,而且不能以受害人同意作为本罪辩护理由,因为这些人处于敌方权力之下。本罪禁止采取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所不需的任何医疗程序;这些程序不符合适用于进行程序一方处于同样医疗状况下,但未被剥夺自由的公民的公认医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