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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争论最多、歧异最大、讨论时间最长的法律之一。[2]该法于1979年着手起草;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1987年4月,版权局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用了三年多的时间对草案进行论证、调研和修改,期间五易其稿,并将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1989年12月14日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七届人大常委第十一次、十二次、十四次、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历经9个月时间,于1990年9月7日通过,使《著作权法》成为当时我国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律。[3]争论的最主要问题,一是作者的权利和义务配置。有人认为,草案赋予作者的权利太多了,而没有规定作者的义务,特别是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单位如何把住作品的政治关。他们认为,著作权法应当规定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安定团结的义务。二是广播权的问题,即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时,要不要取得作者的同意,要不要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认为,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宣传、教育工具,不是商业台,听众和观众不缴纳收听、收看费,如果规定付酬,得财政拿钱。三是著作权是否可以继承。反对者主张,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子女不应该依赖父母的劳动成果过日子,他们应当自食其力。[4]对于其他如法律的名称是叫著作权法还是版权法,是否应当规定邻接权,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著作权人,是否应当规定外国人的著作权,著作权能否转让,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可以作为保护对象等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和认真的讨论。总之,《著作权法》涉及的利益关系太多、太复杂,既涉及到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平衡,又涉及到创作、出版与政治和国家稳定等问题,立法者不能不慎之又慎。《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造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我国版权法的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都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重要进展,知识界和相关社会领域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有了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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