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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

  

  3.完善夫妻关系制度。夫妻之间拥有生育、住所决定、同居、忠实、家事管理和家事代理的权利或(和)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之外的财产属共同财产,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完善离婚制度。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代替感情破裂;若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经治不愈的,或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也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若存在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受害方也有权请求赔偿;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用于离婚帮助的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无住房居住的一方对婚姻住房有居住权,或者一方无房居住的,有房居住的另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帮助;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权了解或参与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大决定;法院在判决抚育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时,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5.完善父母子女制度。主要增加“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父母的亲权责任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


  

  6.完善祖孙和兄弟姐妹制度。祖孙之间享有继承权;规定扶养程度、方式和纠纷处理。


  

  7.完善未成年监护制度。应增加遗嘱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和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终止、临时保护人。


  

  8.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规定遗嘱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职责;其他方面准用未成年监护的有关规定。


【作者简介】
张学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巫昌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0年第3期,第91页。
杨大文、马忆南:《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2期,第40页。
杨大文、马忆南:《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2期,第45页。
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第79页。
巫昌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上)》,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0年第3期,第93-95页。
巫昌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上)》,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0年第3期,第96-97页。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2)》,中国法律年鉴社2002年版,第1090页。
《中国法律年鉴(2001)》,中国法律年鉴社2001年版,第1116页。
《中国法律年鉴(2000)》,中国法律年鉴社2000年版,第1068页。
《中国法律年鉴(2001)》,中国法律年鉴社2001年版,第1117页;《中国法律年鉴(1994)》,中国法律年鉴社1994年版,第939页。
巫昌祯、夏吟兰:《离婚新探》,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89年第9期,第91-92页。她们认为,对于离婚案件中有通奸、遗弃、虐待、侮辱、限制他方人身自由或不履行法定的夫妻间义务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有过错一方的民事责任。
张学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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