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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

  

  20世纪80年代末期,婚姻法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10]现行《婚姻法》通过之后,学者主要针对第46条是否是夫妻之间的唯一救济方式,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其立场可以分为两种:(1)唯一救济说。它认为,只有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且法院判决离婚,受害人方能提起离婚损害诉讼。其理由是:①“一旦(允许)夫妻一方提起侵权诉讼,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②“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它个人财产可用于负担损害赔偿时,在婚姻存续期间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用来承担赔偿责任。”


  

  (2)补充救济说。它认为,我国并未禁止夫妻一方就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不请求离婚或不同意对方的离婚请求或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以下简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是在离婚的情况下,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其理由是:①从近因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所造成的损害之赔偿。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已经明确指出,我国并未禁止“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很多国家也是如此。③若认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唯一救济,那么故意或过失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配偶一方就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责任。④“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一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⑤无个人财产不能成为禁止“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正当理由。[11]


  

  三、婚姻法学研究的展望


  

  1.增加亲属制度。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离婚导致姻亲的终止;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为亲属。


  

  2.完善结婚制度。禁止一方欺诈对方;禁止重婚;禁止直系姻亲之间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事项由民政部门规定;对于不准结婚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发生婚姻效力,但若补办登记,则从双方均符合实质要件时起发生婚姻效力;一方还可以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必须由,也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可撤销婚姻适用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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