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社区矫正完善社区治理的机构设置
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区域工作机构体系一般有如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区县一级机构,由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人事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指导、计划、决策、监督本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核心机构;第二层次为街道、镇一级机构,一般由街道、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相关负责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组织和管理本街道、乡镇的社区矫正试点的实施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档案;第三层次为社区(居委会)、村一级社区矫正工作站(组),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履行社区矫正的具体职责。这里,第一级层次为领导和协调机构,第二层次为组织和管理机构,第三层次为具体实施机构。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体系应该减少为两个层级,在打破街道—居委会传统行政模式,建立社区自治组织的过程中,把专门的矫正机构设立在社区自治组织中,该机构必须依法具有执行刑罚的司法职能,拥有与其职能相应的职权,使执行主体与实际进行管理的工作主体相对应。社区的矫正机构直接接受本地区司法机关的监督,如区县、乡镇同时受区县一级的司法机关监督。同时在社区划分完善的前提下,各社区的矫正机构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扁平化组织,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这样既能克服传统官僚层级制的行政命令式管理,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调动社区资源,提高效率,又能加强各社区矫正机构间的横向沟通机制,简化信息传递途径,实现资源共享。此外,社区服务系统的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可以从中解决一定的后顾之忧,如社区低保、就业问题,感到社区的关怀和尊重,而且有利于培植和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社区认同感,而这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目的之所在。
所以,找准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机构设置这一契合点,建设社区自治组织,打破传统行政格局,同时也为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提供了良好平台,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三)利用社区矫正建立一支专业化社区治理队伍
社区治理在我国发展水平较低,因此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社区治理人才,在社区治理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社区工作人员是受过专业知识高等教育的人才,社区工作岗位具有很大的就业空间。为了与社区治理的全面建设相适应,我国的高等院校应着力向社会输送一批具备社区治理专业素养的人才,为社区治理注入新鲜的血液。同时,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国家发展社区建设需要大量人才,将提供大量社区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它具有社会性,在管教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工作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要强调矫正方法方式的多样性、矫正途径的多元化、矫正过程的人性化、矫正方案的个性化、矫正力量的社会化,需要具有相应的知识、资历和能力,通过一定的考核,受聘于矫正机构、由政府支付报酬,从事帮助教育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者。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力军。因此,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治理中的一项内容,其人才培养应纳入社区治理的人才培养之中,相互带动,双管齐下,加强社区治理的专业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