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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对被害人的描述,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第一,可以查明犯罪是如何在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互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助于认识犯罪的原因和发生机制;第二,可以告诉人们究竟哪些人更容易成为犯罪被害者,提醒人们注意自我保护;第三,有助于查明犯罪黑数,了解犯罪现象的实际规模及其严重程度;第四,可以为立法和行政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拐卖儿童罪的防治对策


  

  针对近年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升级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要求提升打拐专项行动力度,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一律列为刑事案件,成立专案组{3}。但是应该看到,对于拐卖者的打击,总是发生在悲剧之后,即便将来孩子能够重回其原生家庭,结局也很难完美,曾经的经历可能会成为他们永难愈合的心灵创伤。近二十年打击拐卖犯罪所使用的刑罚不可谓不重,一次次的打拐专项行动,力度也不可谓不大,而犯罪久打不绝的现实和不断累加的失踪孩子的数目,促使我们不得不反思除了打击人贩子,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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