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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制度的“是”与“非”

  

  初步侦查程序虽原则上只能采用任意性侦查措施,但不能一律禁止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在法理上,刑事诉讼措施也有一般程序措施和特别程序措施的区分,在紧急情况下允许采取特别措施,在西方法治国家也是如此。因此,初步侦查阶段,允许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但应在法律上作出严格限制,如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或拘留,不得超过12小时,对财产的扣押、冻结不得超过3天。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式立案的,应当解除扣押、冻结,释放犯罪嫌疑人等。此外,初步侦查程序的启动也应有适度的限制,应该有合法的根据。即应当建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在犯罪消息登记后,才能启动。


  

  2.正式侦查启动程序。正式侦查程序可以采用包括强制侦查措施在内的所有侦查措施。由于强制侦查措施可能对人权造成侵害,因此,应当谨慎启动,在我国没有实行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时候,有必要采用程序型启动模式。即在启动前,应履行“(正式)立案审批程序”。这与我国目前的立案后侦查程序基本一致。在正式侦查前采取立案审批程序,同时还能发挥立案程序原有的规制侦查管辖功能及案件管理功能等。


  

  此外,考虑到适度制约及权利救济原则,正式侦查程序启动后,还应当建立向检察机关报备制度,以防止侦查机关过于随意启动侦查程序,并允许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发现侦查机关错误启动侦查程序,可以依法采用纠正措施。


  

  综上所述,在相对合理主义的语境下,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可以采用二步侦查法,在初步侦查阶段采用随机型启动模式,在正式侦查阶段采用程序型启动模式。当然,从刑事侦查制度的长期目标看,则应当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检察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亦属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对强制侦查措施的动态控制来替代目前立案审批制度中对强制侦查措施的静态控制,并最终取消立案审批制度,建立更为宽松的刑事侦查启动程序。


【作者简介】
姚石京,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于宝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注释】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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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刑事侦查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142页。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8页。
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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