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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制度的“是”与“非”

  

  三、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立法初衷及功能分析


  

  根据传统诉讼法学理论,我国立案制度设立的意义,一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没有立案程序,就没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二是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三是正确、及时立案,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是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做好司法统计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0]但这些理由经不起现实的推敲。立案程序虽然具有刑事诉讼的开启功能,但刑事诉讼的开启并非一定需要采用“立案”这种程序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同样具备这一功能。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有利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关键是如何保证能够“正确、及时立案”,在程序上是否可行,在实践中能否操作。此外,司法统计也并非一定需要设立独立的立案程序,案件登记就能准确有效地进行司法统计。当然,立案制度也并非一无是处。借鉴于前苏联,在我国长期实行的立案制度,撇开职权主义的行政功能不说,我国的刑事立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具有一些法律功能,甚至是十分重要的功能。


  

  (一)强制措施的控制功能


  

  我国除逮捕权由检察机关控制之外,其余的强制侦查措施,如拘留(最长37天)、搜查、扣押等,尚未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而立案制度实际上形成了强制侦查的“立案”控制制度。没有立案,侦查机关就不能对任何人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即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临时强制措施,一旦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也能立即解除。而只有在符合立案条件且立案后,侦查机关才可能进行刑事追究。如果没有立案制度,侦查机关将可以随时启动侦查程序,在没有强制侦查的审查司法机制的前提下,将增加侦查机关采取侦查强制措施的随意性,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因此,我国的立案制度具备对强制措施实行法律控制的功能,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审查功能。


  

  (二)规制侦查管辖的功能


  

  我国目前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有五个: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而且侦查机关具有明显的管辖分工。立案制度一方面能够规制不同的侦查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立案,非管辖范围内不得立案,防止侦查部门随意启动侦查程序,即实现案件的分流功能。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的某些时段,或某些地区,立案制度可以防止非刑事侦查部门进行所谓的“侦查”。在这一意义上,立案制度具有规制侦查管辖的功能。即“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立案程序,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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