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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质证权简要探析

  

  面对规则的例外—“公共利益”的理论。面对规则要求证人在法庭上可以与被告人进行目光交流,而不允许有障碍物阻断这种交流。但美国最高法院在对儿童的性侵犯案件中确立了面对的例外规则。在1988年科伊诉衣阿华州一案中,证人为两名13岁的女孩。在初审法院的审理中,控方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法庭依据衣阿华州刚刚通过的儿童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准许这两名儿童或者借助闭路电视或者在屏障后作证。法官驳回了证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的动议,但准允在证人作证时使用屏障的请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这两名儿童和被告人之间安放了一架单面镜,被告人能看见证人并听见证人的声音,但证人只能听见被告人的声音,却看不见被告人。被告人科伊以单面镜的设置侵犯了其宪法保障的与控告者对质的权利为由上诉至衣阿华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护了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并认为该屏障并没有引起偏见,也没有侵犯被告人公正审判的权利。最后该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衣阿华州初审法院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质证权。面对面的对质是质证权条款的一个基本要素,它是刻板的对质权。最高法院又认为,质证权所保障的某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面对其他重要利益时,该权利也存在着例外。面对面的对质如果有例外,该例外只存在特定案件中,并且该案必须表明例外的设置是极为必要的。最高法院最后裁定科伊案不具备特定案件例外设置的必要性要求。因此,被告人的宪法第6修正案的权利受到侵犯。


  

  特定案件面对面的对质例外设置的必要性要求在1990年马里兰州诉克雷格一案得到满足。在克雷格一案审判中,被告人被指控对一名6岁女童实施性侵犯罪。根据马里兰州的立法规定,作为控告者的证人可以借助闭路电视作证。证人被带到与法庭相邻的房间作证。同时与证人在房间里的还有检察官和律师。证人在这个房间中接受了主询问和反询问。法庭在场人员可以借助闭路电视观察到证人作证的情况,被告人也能够通过闭路电视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与辩护律师进行交流。唯一被禁止的是被告人不能与这名6岁的证人在法庭上面对面地对质。该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并认为初审法官发现该证人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并不是由自身的紧张和兴奋所造成的,而是因为与被告人在场与其面对所导致。因此如果让证人面对被告人作证,很可能会造成证人在法庭上不能进行理性的交流。在克雷格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隐含着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防止儿童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受到再次伤害。


  

  2.交叉询问权。交叉询问是质证权的必然结果,也是质证权的内在要求。作为质证权的另外一个必要要件,被告人的交叉询问权在法庭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就成为衡量宪法修正案第6条质证权条款是否得到遵守的标准。所谓的交叉询问权指的是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对对己不利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虽然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质证权条款的文字中看不出交叉询问的内容,但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中,我们会发现被告人的交叉询问权是质证权的一个核心内容。


  

  在英美法中的质证权形成的初期,英美法学者就已经认识到交叉询问在质证权中的重要性。早在1713年,英国马修·黑尔爵士在他的《普通法的历史》一书中就论述了适用质证权的内容。其中谈到,证人只有在法庭上接受了“活”的交叉询问才更利于实现案件真实的诉讼目的。在现代英美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5年波伊尼尔诉得克萨斯州一案明确裁定:交叉询问权作为质证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正审判的前提。随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特纳诉路易斯安纳州(1965)、帕克诉格兰登(1966)、布鲁克哈特诉贾尼斯(1966)、史密斯诉伊利诺斯州(1968)和特拉华州诉范·阿斯道尔(1986)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被告人的交叉询问权在质证权中的重要性。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鲁克哈特诉贾尼斯一案中认为,剥夺被告人的交叉询问权是严重的违宪行为。


  

  在质证权的两个要件中,与对质权相比,被告人的交叉询问权受到的质疑相对较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交叉询问权的判例主要涉及失忆证人作证问题。其中,被告人的交叉询问权是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争论的焦点。最高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两个判例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第一个判例是1970年的加利福尼亚州诉格林一案。在格林案中,证人波特在侦查期间和预审听证程序中都指认被告人与他进行毒品交易。波特在预审听证程序中接受了格林律师的交叉询问。但在正式的审判中,波特忘记了有关与被告人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公诉人试图使证人恢复记忆,但都没有成功。随后,公诉人根据《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关于“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可以作为传闻例外被采纳)提出波特在向侦查人员陈述时被记录的证词和在预审听证程序中作证时被记录的证词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实质证据。最后,初审法院根据波特的书面证词裁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认为法庭采纳证人先前陈述的做法侵犯了他的质证权。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正式的审判中,提出证人先前不一致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违反宪法第6修正案质证权的规定。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要被迫对先前陈述和法庭上所作的口头证词之间的不同之处作出解释。这样,这两种证词在法庭上都会受到充分的交叉询问。通过格林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对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可以进行法庭交叉询问的规则。这是对传闻规则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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