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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市场 疏远国家

  

  二、论述轴线:个人责任、共同责任和国家责任——对国家干预的目的之反思


  

  举凡建屋盖楼,必以基石栋梁为其支撑,著书立论亦同其理,否则便会失其体系。显然该书作者深谙其道,只见他首先以“对经济现象的责任”为基石,尔后又将“对经济现象的责任”划分为“经济参与者的责任”(又可细分为“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和“国家责任”两大类,所谓经济参与者责任指的是经济参与者对经济现象和自我调整所担负的责任,而国家则通过基础设施和信息的提供以及计划、监督、指导、促进等措施的采用来体现其对实现总体经济平衡、可持续发展等目标的责任。这样作者便立起了该书理论体系的两根支柱,而这两根看似普通的支柱绝非平凡之朽木,其凝聚着作者深邃的洞察力和极强的思辩力。我们只需以这对概念为分析工具将经济法的产生历史重新解读一番便可对其高明之处管窥一二。按传统的表述,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经济时代后,国家突破了经济“夜警”的角色而以“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积极承担起了维护竞争和宏观调控等责任的背景下产生的;而用“经济参与者的责任”和“国家责任”这对概念来表述的话则是,经济法产生于国家责任的扩张,产生于国家责任在经济领域对经济参与者责任的取代,经济法的核心便是扩张了的那部分国家责任——脉络何等之清晰!由此观之, “经济参与者的责任”和“国家责任”这对概念堪称经济法的“任”、“督”二脉,实乃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一对根本矛盾。


  

  在该书的体系中,国家责任与经济参与者责任这组对立概念始终处于轴心地位,它不仅是作者研究的切入点更是贯穿全书的一根主线。该书大致可分为三部分:经济体制、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三部分依次逐层展开,其中经济体制是经济宪法的先决条件,经济宪法则决定了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是具体化了的经济宪法。这三个部分都是紧紧围绕着责任划分这根主线来展开论述的,具体来说:第一部分,经济体制,经济体制问题实质上就是国家责任与经济参与者责任的对比关系问题。作为经济体制的两种极端形式,市场经济就是经济参与者责任在经济领域占绝对主导地位并排斥国家责任,国家仅仅在普通安全防范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持上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计划经济则是国家责任完全排除经济参与者责任,个人无需对经济现象承担责任。但在现今社会,这两种极端的体制是不可能存在的,现实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经济”,在这些中间形式中既有国家责任,也有经济参与者责任,所不同的只是二者的比例,前者居主导地位的是一种具有集权特征的经济体制,反之则是一种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经济体制。第二部分,经济宪法,作者指出经济宪法包含着一种对立的协调,包含着一种基本权利上的经济自由和社会制约的协调。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经济参与者责任的协调,因为经济自由体现的是经济参与者的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具体体现为经济基本权利,这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参与者责任;社会制约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责任,其具体表现为社会国家原则、整体经济平衡与经济原则、环保原则及经济职权等。第三部分,经济行政法,如果说经济宪法对国家责任和经济参与者责任所作的规定仅仅是在宪法层面上构建起了一个大致的法律框架的话,那么经济行政法就是对这一基本法律框架的填充。经济宪法所提供的仅仅是国家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而国家责任的最终实现必须依赖于具体经济行政任务的实施,也即必须赋予有关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职权方能进行,而授予和规范这些行政权的法律便组成了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来说,经济行政法就是对国家责任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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