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市场 疏远国家
——《德国经济行政法》读后
赖朝晖
【关键词】德国经济行政法
【全文】
中国经济法迄今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20余年的经济法研究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基本得以确立,形成了一些有关经济法的共同性的、基础性的、规律性的结论,而且在各家的法学争鸣中经济法的体系构架也得到了初步确立。但是这些成就仍掩饰不住现今经济法学研究后继发力的尴尬,学术研究进展趋于滞缓。学者们为打破这种学术僵局,自然而然地把目光投向了国外,试图从比较经济法研究中汲取进一步理论升华的营养,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由苏颖霞、陈少康翻译的德国经济法学者罗尔夫·斯特博所著的《德国经济行政法》一书出版了,这多少解决了二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学者谈德国经济法而不了解德国经济法,研究德国经济法理论又缺乏资料的问题。该书有着浓郁的异域学术气息,对一些问题的论述极富启发意义,是一本难得的好书,它为中国的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野。
一、经济法基本观点的国别差异——对我国现今经济法研究重点的启示
该书以 “经济行政法”为名,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使人以为作者的观点与我国主张将经济法作为行政法一个分支的“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相似,但细品此书,方知不尽其然。在经济行政法论看来,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作者在书中指出经济法中既有私法的内容也有公法的内容,经济法可分为经济私法、经济刑法和经济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有所交叉的两个集合,二者的交集便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既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一个特别行政法部门。由此可见,作者的观点与我国经济行政法论的主张是有所出入的,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接着,作者还进一步指出把这些实体法律部门综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法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由于学科建设、教学等一些现实性、实用性的原因,更由于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其根深蒂固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传统而形成的深层次历史原因,使得经济法只是作为一个总概念而存在,其组成部分被人为地划分为经济私法和经济公法而归入两个不同的领域。由此看来,作者关于经济法地位的观点倒是与我国的“学科经济法论”的观点较为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