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其他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后续措施。主要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限制的行为等。
(四)行政规划中损失补偿的程序
行政规划基本上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行政规划目标的确定、行政规划的拟定、行政规划的确定、行政规划的变更或废止。在这几个步骤中,行政规划的确定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行政规划的确定,是行政主体在经过一定的程序对行政规划的拟定方案予以审查后,就是否批准行政规划的拟定方案作出决定。行政规划的确定是行政规划发挥作用的必然前提,只有已经确定的行政规划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建立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制度,其基本的程序要求是如何补偿相对人的损失成为行政规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有关的行政主体在确定、变更或废止行政规划时,必须明确如何补偿相对人的损失。如行政主体在确定某区域旧城改造规划时,除了要有具体的改造设计方案、具体的实施者、资金来源等内容外,还应明确如何补偿相对人损失的方案。
四、完善行政规划的救济制度
通过实体及程序来限制行政规划权的滥用无疑是有效的,但仅仅依靠程序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在我国,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行政救济体系,因而,对于行政规划的救济,不是要研究如何建立救济制度,而是如何将其纳入现有的救济体系之中,避免出现现有的救济制度难以适用于行政规划的情况。
(一)扩大相对人的救济请求权
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20}182由于救济制度具有被动性的特点,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因此,基于维护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相对人应拥有与之相适应的请求救济的权利。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行为,相对人应享有以下救济请求权:
1.撤销请求权
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合法,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对行政规划而言同样如此。行政规划必须遵守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得与之相冲突。当行政主体所确定的行政规划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利益与之相关的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已经确定的行政规划,即享有行政规划的撤销请求权。
2.防护措施请求权
为了避免行政规划的实施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在行政规划的实施中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第2款规定:“……规划确定机关须要求规划承担者采取必要预防或设立和保持有关设施,以保护公共福利,或避免对他人正当利益造成的消极后果。如该等预防或设施无济于事,或与规划不可协调,当事人有权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对此,当行政规划的实施中需要采取此类措施而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中又无此内容时,相对人享有防护措施请求权,要求增加此类防护措施。
3.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针对的是行政规划的变更和废除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根据该项请求权,已经按照规划采取了相应的处置,因行政规划的变更和消灭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此采取过渡措施或者通过适应性帮助。通过这种方法,一方面必要的计划变更得以执行,另一方面有关公民的利益得到考虑。{21}417因此,当行政规划变更或终止后对相对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而需要采取过渡措施或补救性措施时,相对人可依法请求行政主体采取此类措施,当行政主体拒绝采取有关措施时,相对人可请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