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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

  

  行政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规划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博弈。利益与权利、权力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首先,权力利益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将权力定义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6}20“权力标志着一个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7}108-109“对物质利益的控制一经济权力一是权力的主要形式之一”。{8}132由此观之,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权力既可能成为正当利益的维护手段,也可能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其次,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同样十分密切。权利是主体为追求利益而可以采取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利益。“权利是利益的抽象化和法律化的表达形式,通过利益范畴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范畴的社会生活和人性底蕴。”{9}权利的本质是其利益属性,主体需要的权利,总是与他追求或维护的一定利益有关。但利益本身不等于权利,权利本身同样亦不等于利益。权利本身是追求利益的法律活动形式,通过行使权利可能得到利益,但也可能得不到利益。


  

  利益的取得总是与权利或权力紧密联系的,因为,“利益是主体所追求的目的,权力和权利则是主体追求目的的手段”。{10}33具体言之,权力与权利分别是获取公共利益与私益的手段。私益的取得与维护有赖于权利的行使,对于公益而言,其取得和维护则有赖于权力的运用。因而,在行政规划中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也就表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而利益冲突的结果如何,也就取决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力量对比以及博弈的结果。


  

  二、行政规划中私益保护的必要性与路径


  

  (一)行政规划中私益保护的必要性


  

  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冲突的结果必然是权力占据上风。在相对人的权利有完善的保护机制的环境下,私益较少地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损。在没有完善的权利保护机制的环境下,私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权力的损害。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154


  

  与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政权力相比,权利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机制,使权利在与权力的博弈中能够增强自身的力量,从而使权利与权力能够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这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同时也是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法治的核心最终会涉及到政府的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12}30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要在行政规划领域保护私益不受侵害,除了要加强对行政规划权的规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私益保护机制,使私益能够得到更多、更好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私益保护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因为这是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社会[1]的基本内涵之一—的需要。只有建立完善的私益保护机制,才可能实现行政规划领域的“公平正义”。


  

  (二)行政规划中私益保护的路径


  

  由于行政权力与权利在力量对比上具有不对等性,因而,在行政权与权利博弈过程中要保护私益不受不法侵害,就必须建构起有效的制度体系,矫正双方在力量对比上的失衡。“解决现代行政法失衡的主要法律方法之一即是在立法过程中引进博弈,通过立法过程中的多方博弈以实现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13}就具体的路径而言,一是通过分权制约行政权的滥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1}154通过分权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具体又可分为两种途径,一方面可以通过其他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如立法权、司法权等,另一方面,又可通过行政权的内部分权来达到制约行政权的目的。二是通过确认、扩大相对人的权利以制约行政权,即谋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健全可以有效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无限蔓延。细观西方国家法治发展的历程,“一个自在自为的市场社会,为国家权力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使法治成为西方政治生活的一种经验”。{14}191在制约行政权力方面,权利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在通过行政程序来制约行政权力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通过扩大相对人的参与权等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过程之中,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但在具体构建制度时,则可能是多种路径的结合,如在同一制度中,既可能有通过分权来制约行政权的因素,同时也可能有通过扩大相对人权利来制约行政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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