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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保全申请权

  

  上述制度各有特色,对于我国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可甄别优劣、择长去短,结合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科学推进制度的科学构建。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既要充分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充分重视我们实践中的特色,做到借鉴、移植的真正“本土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


  

  三、证据保全申请权的理论基础


  

  证据保全申请权作为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能够存在,有其理论依据。笔者认为,证据保全申请权的设置必须要考虑不同诉讼价值的平衡,一味追求冲突价值的某一个方面不仅难以解决现实问题,而且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诉讼模式转型的需要。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真实,“应主动搜集调查对被告有利、不利的证据,非如当事人主义下的法官往往处于被动的角色。而在当事人主义下,当事人双方自行搜集调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于审判中将证据呈现于法院审判,各自说服法院其主张。法官或陪审团于审判中处于中立、被动的裁判者,既不为检察官调查证据,亦不为被告调查证据。而检察官为侦查机关的主体,有国家的预算作为其财务支援,有全国的警察人员供其调度指挥,于侦察中得请求大陪审团传唤、讯问证人,得请求法院签发搜索扣押票。被告无强制取证权,无权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出证据,审判必呈现一面倒的不公平现象。”9【9王兆鹏:《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91页。】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往前推进的背景下,当事人主义因素在逐步增多,与此同时被追诉者的取证能力仍然很弱,因此赋予其证据保全申请权并加以切实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发现事实真相的需要。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模式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无论什么模式都不否认将事实真相的发现作为诉讼的目的,而此时若不赋予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或者说不予以有力保障,则意味着很多有利于被追诉者的证据难以收集并提交法庭以认定事实,就难以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


  

  第三,维护程序正义的需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0【1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在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弥补了被追诉者的被动与不利,保障其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并能对诉讼结果施以充分、积极的影响,同时程序正义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则,慎重谦抑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赋予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使其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实现武器平等,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第四,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证据保全申请权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如果辩方被赋予证据保全申请权,在证据可能湮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形下,能够保全对本方有利的证据,那么其在庭审时即能针对控方提出的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及时地提出本方的辩护意见,从而避免庭审的冗长。


  

  第五,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司法裁判的权威不是靠“距离”、“超然中立”而树立的,司法的公信力是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有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司法过程应该受到当事人参与的影响,在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中,证据保全申请权即是比较好的参与方式。赋予并保障辩方证据保全申请权,使本因控方力量强大而失去平衡的诉讼格局有所调适。


  

  第六,坚持司法为民的需要。在中国,“人民司法”之所以加上“人民”二字,并非纯粹是“口号”,要切实从“民”的角度出发,做到司法为民。具体到刑事案件中,也要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上。证据保全请求权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并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途径。在刑事司法改革逐步推进的过程中,重视当事人参与,保障当事人权利是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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