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成都自焚抗拆事件而言,当时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理应依照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生命权)的宪法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关于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善待和保护唐福珍的生命权,这是当时的执法者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法则
1992年2月,德国统一后的柏林法庭审判柏林墙推倒前东德的一个守墙卫兵,因为他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的青年克利斯。这个士兵的律师辩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9] 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10]
或许,“钟昌林”这些行政执法者们会委屈地提出:唐福珍不是我们杀死的,而是她自己自焚的!?的确,唐福珍是自焚而死的,然而她的自焚是发生在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执法过程中,与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行动密切相关。执法者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不限于自己不去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而且还包括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事人的生命。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强调的:“国家不仅要抑制故意和非法剥夺生命,还要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其管辖领域内那些人的生命。”[11] 在欧洲,在世界上,现已形成这样的共识:“国家保障生命的义务由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组成:(1)通过其行为人来抑制不合法杀害的职责;(2)调查可疑死亡的职责;以及(3)在特定一些情况下,承担积极义务,采取措施以防止可避免的生命损失。”[12]